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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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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臨澧法院:「好意搭乘」出事故 誰擔責日常生活中好意搭乘現象不少,雖有諸多好處,但麻煩也不是沒有。近日,臨澧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鄉親鄰里之間「好意搭乘」發生事故反目的案件。2016年6月,顧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經過某路段時,案外人高某叫住顧某,請求讓熊某和其搭乘顧某的電動三輪車回家。顧某當即將電動三輪車停靠在公路邊,讓熊某、高某上電動車,熊某剛上車,顧某就開動電動車,當發現高某未上電動車時,顧某遂緊急剎車,導致熊某在極短的時間內遭遇急走急停而從電動車上摔傷。熊某受傷后立即被送往醫院住院,共花去醫療費3萬餘元。顧某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未購買相關保險,熊某、顧某乘坐電動車時均未戴安全帽。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當實行過錯原則。雖然熊某是無償搭乘顧某的車輛,但駕駛人顧某應當保證熊某的生命財產安全,在行駛過程中雙方都應盡謹慎注意義務,再者雙方當事人均未按規定戴安全帽,故顧某與熊某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同等責任,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及其對事故後果造成的影響,酌定顧某、熊某承擔賠償責任比例各為50%,一審判決顧某賠償熊某損失1.4萬餘元。(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朱星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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