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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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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我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四個月前,我於上班期間在生產車間內就圖紙中標註的產品生產規格問題與車間主任發生爭執。車間主任見我在眾人面前毫不退讓覺得有失體面,便仗著身高體壯對我拳打腳踢,導致我兩根肋骨被打斷。事後,車間主任畏罪潛逃。可是,由於公司沒有為我繳納工傷保險,使我無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我要求公司擔負相應的賠償責任,公司認為我因打架鬥毆受傷,既不構成工傷也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公司還說,我只能向車間主任索要賠償,公司沒有義務「代人受過」。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答: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即公司應當給予你工傷待遇。一方面,你的情形當屬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你於上班時間、在公司生產車間內、受到暴力傷害的,最終是否構成工傷,要看你當時的行為是否屬於「履行工作職責」。對於「履行工作職責」,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釋義的函》(勞社廳函[2006]497號)中指出:「『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與此對應,可以看出,你是因為圖紙中標註的產品生產規格問題,與車間主任發生爭執的,最後被車間主任打傷,這種情況明顯「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係」。故你符合該規定的構成要件,具備認定工傷的條件。另一方面,公司難辭其咎。《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公司沒有為你辦理社會保險是對該法定義務的違反。本條例第62條指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由於,公司必須為自己的違法後果、車間主任的傷人結果買單,向你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顏梅生)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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