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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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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新網】(記者 范若虹)國有企業由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出現了兩類國有企業。二者需要科學界定,方能順利推進國企改革。2月23日,在首屆企業改革發展論壇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著名經濟學家陳清泰提出上述觀點。其中一類,是未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傳統國有企業。另一類,是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公司,由國有資本控股或參股。陳清泰表示,目前政府文件和媒體都籠統地把市場經營主體叫做「企業」,並把與國有資產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統稱為「國有企業」,這就把上述兩類國有企業混為一談。陳清泰認為,稱謂、概念不清楚,導致政策混淆。政府監管部門不斷地出台改進和加強國有企業管理的規定,但文件中並未明確指出針對哪類國有企業。這些政策往往被解讀為針對所有國有企業,導致國有資本投資或控股的企業雖然已經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卻被拉回到傳統國有企業,使得國企改革進入誤區。例如,政策對國有企業有工資總額提出限制,這對於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國有企業來說,如果效益提高后仍然受到工資總額的限制,則無法提升企業員工的積極性,無法起到正向激勵的作用。本輪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不是政府機構「如何改進對國有企業的管理,而是由「管企業」轉向「管資本為主」。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理論的重大突破,是當前深化改革的突破口。陳清泰認為:對市場主體的分類和稱謂應該及時由「所有制」轉向遵循企業制度:依照《企業法》調節的企業仍稱作「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調節的應該通稱為「公司」。這不僅有利於國有企業轉制,而且有利於消除所有制鴻溝。他表示,《企業法》受改革進程的局限,只能在如何改善和規範管理中周旋,不能做到政企分開。而《公司法》是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制度,主張公司獨立地位和自我治理。因此,國有企業的轉制就是要由《企業法》規範轉向《公司法》調節,政府要擺脫管企業的糾結就要落實管資本為主,政府和企業關係從行政隸屬轉變為股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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