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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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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公 告(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346號李奇森: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訴被告李奇森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完畢,因你在訴訟期間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5)穗天法金民初第字334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與被告李奇森簽訂的編號為平銀(廣州)個信貸字(2013)第(RL20131029002759)號《個人信用貸款合同》;二、被告李奇森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償還貸款本金191093.15元及利息(含複利)(截止至2016年4月20日止的利息為55868.08元,複利為9870.14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本金191093.15元為基數,複利以利息55868.08元為基數,利息、複利均按固定月利率1.89%上浮50%計付);三、被告李奇森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支付律師費500元;四、案件受理費4290元、保全費1520元、公告費1000元,上述合計6810元,均由被告李奇森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視為送達。如不服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三月十三日聯繫人:何家傑 020-8300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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