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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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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世界環境日」廣東高院開審三宗環境案 省法院副院長譚玲任審判長金羊網記者 董柳 通訊員 林曄晗 李芹今天(6月5日)是第45個世界環境日,廣東省高院依法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三宗村民因工程施工中黃泥傾瀉導致農田、水塘、灌溉水渠遭受污染而引發的環境私益訴訟案件。此案由廣東高院副院長譚玲擔任審判長。2010年12月7日,廣東廣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樂高速)與雲南第一公路橋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南第一路橋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雲南路橋對樂昌至廣州高速公路項目的T24標段施工的投標。施工中,因出現大量黃泥傾瀉導致英德市段沿線部分的農田、魚塘、蓄水塘等被覆蓋,引發一系列糾紛。李國志等19位村民及另外兩個村民小組分別以黃泥等排入農田、水塘和灌溉水渠導致無法耕種、養魚以及污水滲漏至地下致使飲用水被污染無法飲用為由,將建設單位廣樂高速公司、施工單位雲南第一路橋公司等單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將被污染的田地、水塘和灌溉水渠恢復原狀,達到可耕種、使用條件;責令被告採取措施凈化飲用水源,達到能飲用標準。李國志等村民的訴求未獲一、二審法院支持。一審認為,農田水塘污染問題,村民可以通過「水改園」以及一次性污染補償的方式來解決,而飲用水問題已經鎮政府通過飲水安全工程解決,達到了能夠飲用的標準。二審法院同時認為,李國志等不能提交證據證實其主張被污染田地、水塘和水渠的原狀,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李國志等不服二審判決,向廣東高院申請再審。廣東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審查。2017年4月6日、4月24日,廣東高院分別對上述三案作出裁定,提審該案。再審庭審共進行了三個小時。法庭上,雙方圍繞三個方面展開了激烈的爭論:在案件定性上,是環境污染還是一般侵權?在損害後果和範圍方面,工程施工是否是造成李國志等村民主張的農田、水塘、水渠無法滿足耕作、養殖和灌溉等農業生產條件的唯一原因以及李國志等村民主張的農田、水塘、水渠遭破壞的具體範圍應如何確定?在承責方式上,施工單位、業主單位及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農田、水塘和灌溉水渠承擔恢復原狀的責任,修復標準如何確定?此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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