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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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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陽法律網(陳少勇)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6月23日,曲陽縣程某在一養殖服務中心處購買魚飼料,共計欠下飼料款95150元,后經多次催討償還55000元,尚下欠40150元未償還。 2017年1月11日,養殖服務中心向曲陽縣人民法院起訴。 庭審中,程某辯稱,購買95150元的魚飼料是事實,但已經陸續償還64000元,還剩餘31150元沒有償還。 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養殖服務中心提交了簽有程某名字的魚飼料銷售單4張,經與養殖服務中心核對賬目后,確定共計欠魚飼料款95150元,同時養殖中心堅稱后經催要程某償還55000元。而被告程某則稱,自核對賬目后已陸續償還64000元,下欠31150元尚未償還,但對自己所稱的還款數額未提交證據證實。 2017年3月22日,曲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合同生效后雙方應按約定履行。被告程某稱已償還64000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對此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法院判決,程某償還養殖服務中心飼料款40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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