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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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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深圳急救條例(草案)已提請審議 緊急施救致傷可免責深圳晚報訊 (記者 陳逸群) 鼓勵目擊者敢於緊急施救,免除現場施救者善意、無償地對傷病員實施緊急救護的民事損害責任,院前院內急救交接規定在15分鐘內完成。15日,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獲悉,《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急救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已經市政府六屆六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4月15日前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條例》的最大亮點是明確了社會急救的程序和免責情形。為鼓勵第一目擊者等現場人員在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及時對患者進行必要的急救救護,倡導自救互救。《條例》提出,發現需要急救的患者時,現場人員應當撥打「120」急救電話。其次,按照免責為一般原則、不免責是例外情形,《條例》規定患者實施善意的、無償的、合乎常理的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其責任予以免除,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除外。《條例》說明還提出,該項規定是參考了美國的《好撒瑪利亞人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助人行為保護條例》,可歸納成叫做「好心人免責條款」。之所以制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免除實施緊急救助行為者的後顧之憂,大幅提升患者獲救的幾率。《條例》明確規定患者需要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根據市急救中心的分級調度指令,將患者送往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應當與市急救中心建立醫療急救工作銜接機制,在接到院前醫療人員的急救通知后應當做好接診準備,並應當在15分鐘內完成交接手續。另外,《條例》規定市政府應當制定在機場候機廳、捷運換乘站、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口岸等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的規劃,並予以財政保障。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在人員密集場所採取多種方式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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