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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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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一直有登聞鼓、鳴冤鼓等越級告狀制度,這類似於今天的上訪。封建統治者要向臣民顯現「青天」形象,要給臣民一個「來京上訪」的合法渠道。但統治者並不真正喜歡百姓告狀。從隋代開始,統治者就確立了嚴格的逐級告狀制度,案件必須經縣、郡、州、中央省部逐級上告,越過一級就算「越訴」;只有走完上述程序后,或者官員都不受理時,才可以敲登聞鼓向皇帝直訴。唐代法律規定:越訴就是犯罪,要笞四十。還有一種直訴方式,叫「邀車駕」,俗稱攔駕告狀。唐代把這視為普通 「越訴」,即便沖入皇帝儀仗也只是杖六十。但明朝法律規定:告狀者沖入皇帝儀仗,可判絞刑。舞台上的秦香蓮攔轎喊冤有的地方官員為了「息訟」,甚至不惜「截訪」,當時叫截拿。有的截拿,是被控告的地方豪紳在路上搶走赴京控告者的盤纏,而且地方豪紳與地方官員有勾結。有的就是地方官員派差人截拿「上訪者」。比如清末的東南漕運系統中,地方官員甚至養著打手專門毆打控告漕運之人,使得東南辦漕之民,控告無門,又進一步激起民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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