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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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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天津市政府頒布《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規定》,將於4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國土房管局副局長唐連蒙做客天津政務網,解讀《徵收規定》有關內容,並回答網友關心問題。人民網天津3月23日電 (張靜淇、實習生陶建)採訪中,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副局長唐連蒙表示,《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規定》對徵收補償對象有兩方面規定。唐連蒙說,從房屋的角度看,徵收補償對象是房屋徵收範圍內的合法房屋。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后,房屋徵收部門對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併發布公告,告知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違反規定實施的,將不予補償。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按規定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將不予補償。從人的角度看,徵收補償對象是被徵收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以及公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唐連蒙解釋說,對於私有房屋,徵收補償對象是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不包括承租人。市場上的房屋租賃是所有權人和承租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應當由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解決。對於公有房屋,也就是執行市政府批准的租金標準的直管公產房屋和單位產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徵收補償對象不僅包括該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還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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