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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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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專家:父母離婚原定子女扶養費可再追加案例:2013年7月,周某與李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周萌(化名)隨母親李某生活,李某承擔周萌的全部生活費和教育費,周某不支付撫養費。2016年9月,周萌升入國中,生活費和教育費相應增加,加之物價上漲和沒有固定經濟來源,李某母女倆的生活陷入困境。無奈之下,李某要求周某每月給付女兒生活費和教育費等計1000元。周某拒絕,稱當初李某自願承擔女兒全部生活費和教育費,並且離婚後,周某也一直不與女兒來往,沒有義務給付。雙方協商未果。2016年12月,李某請求轄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最終,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周某每月給付周萌生活費和教育費1000元,直至其成年。專家點評: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雖然周某與李某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李某自願承擔女兒周萌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隨著物價上漲和周萌生活費和教育費增加,加之李某沒有固定經濟來源,具體情況發生了變化。原協議的約定,不妨礙李某提出合理的要求。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周萌因升國中,實際的教育費和生活費相應增加,李某的收入已不足以維持生活;而周某有固定工作,家裡田地又被徵收,經濟狀況較好,有給付能力。所以李某的要求得到支持。專家提醒:父母離婚時簽訂的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當支付撫養費的一方經濟能力出現客觀下降甚至無力支付時,子女為維持正常學習生活,有權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原定數額撫養費。·王崗鹿建民本報記者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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