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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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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女子手機被撿走 遭索要500元酬勞福州晚報訊 手機遺落在共享腳踏車上被他人撿走,機主張女士聯繫索回時,撿拾者李某竟索要500元。近日,東街派出所民警幫張女士拿回手機。17日上午,張女士騎共享腳踏車去公司上班,到了辦公室突然發現手機不見了。她回想一下,應該是將手機遺忘在共享腳踏車前筐里,於是趕緊下樓找手機。遺憾的是,共享腳踏車已被他人騎走。張女士嘗試撥打自己的號碼,男子李某接聽后承認撿到手機並同意歸還,但索要500元酬勞。張女士覺得500元太多了,一番討價還價未果后,向東街派出所報警。民警與李某聯繫,李某稱懂一些法律,他有權向張女士索要酬勞。隨即,民警帶著張女士找到李某。經過當面溝通,李某無條件將手機還給張女士。民警點評:關於拾得遺失物酬勞的相關內容,《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有明確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李某拾得張女士的手機后並未有保管遺失物的費用支出,張女士也並未有事前懸賞給付酬勞等承諾,因此李某無權要求所謂的酬勞。另外,根據《刑法》的規定,在明知是他人遺忘物的情況下,拾得而拒不交還的行為有可能涉嫌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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