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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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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被告支付合同解除前的租金給付原告車間屋頂修復所需費用「被告在租賃合同未到期之前,因政府徵收其所租賃的部分場地,故將公司搬遷,但搬遷后未對所租賃的廠房進行修復,原告要求被告修復好廠房后再解除合同,並辦理租賃物交接手續。但被告卻不願修復廠房也不願支付剩餘租金,原告為防止給企業造成更大損失,所以起訴至法院,以維護其合法權益」。2016年11月7日,這一合同糾紛案在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緣由從聯營到租賃 合作方式發生變化1994年7月23日,青海某工程公司與西寧某機械廠簽訂了聯營協議,通過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經營。1994年底,因生產需要,青海某工程公司在西寧某機械廠的場地上陸續建了8個池子供其設立的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使用。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的是青海某工程公司,但履行合同的是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到了2001年5月26日,雙方經過協商同意改變以往聯營的關係為租賃經營,正式簽訂了《協議書》。《協議書》載明:「同意解除1994年7月23日雙方簽訂的聯營協議。具體方案為: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繼續存在,西寧某機械廠撤出其原先投入的廠房設備(凈值)。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自成立以來的積累、債權、債務歸青海某工程公司,聯營期間雙方之間發生的債務歸於消滅。西寧某機械廠與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由青海某工程公司承擔。同意由青海某工程公司以租賃的形式繼續使用西寧某機械廠的廠房設備……租賃期自200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協議書》簽訂后,西寧某機械廠將自己的廠房設備租賃給青海某工程公司投資設立的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使用,青海某工程公司每年向西寧某機械廠支付280000元的租金。在租賃期間,為了生產需要,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還將西寧某機械廠兩個車間頂棚的96塊預製板拆除。直至2014年,政府對西寧某機械廠所有的集體土地實施徵收,致使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另擇新地。說起這件事,當年簽訂《協議書》的西寧某機械廠原廠長努力回憶著。「我是2000年任西寧某機械廠的法定代表人。協議是2001年5月簽的,租金每年280000元,租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這個公司實際佔用時間更久,我們從1994年聯營時就使用了。」對簿公堂曾經的夥伴 如今鬧上法庭從2014年9月開始,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陸續搬遷。搬遷時,西寧某機械廠還認為,等到搬遷完了,他們肯定會把拆除的兩個車間頂棚的96塊預製板修復好,同樣也會對池子進行填埋。當年10月底,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全部搬空,但讓人沒想到的是,搬遷后他們並未對西寧某機械廠兩車間進行修復,致使西寧某機械廠無法使用這兩個車間。人去「廠」空,只留下了一片狼藉。西寧某機械廠的負責人找到了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再一次要求他們修復頂棚、恢復地面:於情於理,廠子搬完了,也應該把後面的事處理完。但結果是雙方協商未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西寧某機械廠將青海某工程公司起訴至法院。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於2016年11月7日開庭審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青海某工程公司的辯護人認為,因涉案車間的具體使用人是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所以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請法庭予以考慮,現租賃物的使用期限已超過40年,按國家相關規定已經報廢,沒有修復必要。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於2014年10月搬遷,而此案2016年11月開庭,這期間的租金青海某工程公司不予承擔,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關於被告辯護人提出的租賃物的使用期限已超過40年,按國家相關規定已經報廢,沒有修復必要一說,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5月26日,原告與被告《協議書》簽訂后,涉事廠房設備由青海某有限責任公司具體使用,該公司於2014年10月搬出,並向原告交納2014年租金227531.28元,餘款52469元未交納。另查明,西寧某機械廠兩個車間屋頂修復所需費用為227294.02元。法槌落地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合同解除前的租金及車間屋頂修復所需費用自2001年簽訂租賃《協議書》以來,雙方的合作還是挺順利,但因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被告因其他原因不得不從租賃場地搬走,但是被告沒能依法解除合同,致使自己陷於被動。2016年12月1日,城中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廠房租賃《協議書》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關於本案的主體問題,根據合同約定,青海某製造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債務由青海某工程公司承擔,且青海某工程公司是合同的相對方,其作為本案被告主體適格。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九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解除原告西寧某機械廠與被告青海某工程公司於2001年5月26日簽訂的《協議書》;被告青海某工程公司於判決發生效力后的15日內給付原告西寧某機械廠2014年租金52469元及2015年和2016年租金560000元,共計612469元;被告青海某工程公司於判決發生效力后的15日內給付原告西寧某機械廠兩個車間屋頂修復所需費用227294.02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長按識別二維碼關注青海普法 ▼▼▼ 覺得不錯,請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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