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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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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通過「匿名暗戀表白」功能發送信息,應當是限於兩個使用者之間,而未註冊者不是該應用程序的用戶,並未同意或要求發送此類信息,這種簡訊的發送應被視為騷擾簡訊。探探發出的簡訊表面上看是「信息告知」,但實質上是利用用戶的獵奇心理引導用戶安裝使用其產品,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廣告行為,在沒有經過接收者同意就直接發送的情況下,存在違法嫌疑。「楊靜,你有一個通訊錄好友在『探探』上將你設置為『暗戀對象』。由於你尚未註冊探探,特以簡訊通知。如果你們互相『暗戀』,系統會為你們自動配對。點擊:,作出你的選擇。回T退訂。」本來,收到暗戀簡訊應該高興,楊靜(化名)此時卻一臉錯愕:「探探是什麼?我從未註冊過,它怎就知道我的姓名,還向我的手機號發送簡訊?」法治周末記者發現,在微博和知乎等平台上,有眾多網友反映收到過探探發送的暗戀簡訊,和楊靜一樣擔心個人信息安全的人不在少數。「應該是利用人的好奇心,騙取APP下載量吧,現在的營銷手段,套路太深了。」楊靜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匿名暗戀表白「惹出事」據了解,探探是一款基於地理位置的移動社交工具,於2014年7月上線,使用者可以在探探上通過左右滑動認識附近的人,向左滑代表再見,向右滑代表喜歡。記者從探探官方微博上看到,探探曾對暗戀簡訊做過如下說明:當你收到這樣的簡訊時,不要驚慌,因為這真的是暗戀的人給你發的,馬上打開探探,如果是你暗戀的人給你發的,那麼恭喜你們暗戀成功!當然,你也可以給你喜歡的人發送暗戀簡訊……法治周末記者下載了該軟體進行體驗。在註冊賬戶時,彈出「探探想訪問您的通訊錄」的提示:請允許探探訪問通訊錄,從而使得通訊錄中的聯繫人看不到你,你也看不到他們。我們不會發送垃圾信息給他們或儲存他們的聯繫方式。記者看到上述暗戀簡訊來自「匿名暗戀表白」功能,使用者允許訪問通訊錄后便可以使用該功能,向自己的通訊錄聯繫人進行暗戀表白;每個使用者有5次表白機會。記者隨機在通訊錄里選取了三位聯繫人進行操作,探探提示對方將收到一條匿名表白,如果他恰好也暗戀你,則會收到配對通知。隨後,三位聯繫人都收到了類似上述的暗戀簡訊。另外,當5次機會用完時,如果使用者得到新的暗戀,便可以再選1次聯繫人進行表白。「可是,下載了探探以後,它也只是提示有一位神秘好友喜歡你,而為了查出這位神秘好友,你還需要猜測可能是誰,發送暗戀簡訊再去驗證,然後收到簡訊的五位聯繫人,又授權自己的通訊錄使用該功能……這種類似金字塔式的擴散方式是一種不錯的營銷手段,但很讓人反感。」楊靜坦言,「因為我們無法驗證所有匿名暗戀簡訊的真假:是真的由自己手機聯繫人發送,還是平台利用授權用戶的通訊錄擅自發送?」記者了解到,既有使用該功能互相暗戀配對成功的案例,也有已婚人士和手機小號幾乎沒人知道的人士吐槽稱收到了該暗戀簡訊。資料顯示,這項「匿名暗戀表白」功能於今年2月份上線,隨後在2月20日這期的「快樂大本營」節目中對該功能進行推廣;探探今年年初日活量得到爆發增長,探探創始人王宇曾對媒體表示,這主要歸於「匿名暗戀表白」功能。今年5月,探探完成3200萬美元C輪融資。為了解答楊靜等接收到暗戀簡訊后產生的質疑,法治周末記者聯繫了探探公司。11月14日,記者收到探探公司市場部負責人的回應。該負責人表示,接收者收到暗戀簡訊確屬有人對他進行了匿名暗戀表白,該行為屬於用戶行為,只能從客戶端的APP上操作,系統不會對其進行操作,不存在營銷手段;而訪問用戶通訊錄的目的,是用戶可以開啟屏蔽手機聯繫人的功能,避免熟人見面尷尬;再者,用戶喜歡的人不可能全部都在使用探探,因此發送簡訊通知。「考慮到簡訊接收者的心理,未來探探會在簡訊的文案風格上進行優化,增加一些情感元素等。」該負責人表示。此行為是否涉嫌違法記者發現,現階段很多應用軟體在安裝時,都會提示「是否允許獲取用戶通訊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讓收到暗戀簡訊者困惑的是:就算是我手機里的聯繫人授權了探探訪問他的通訊錄,那麼,探探就可以向我發送信息嗎?根據不同簡訊接收者的截圖看到,探探發送的簡訊大多是以1065和1069開頭的號碼;106簡訊平台可以為企業發送相關信息到目標客戶的手機上。在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互聯網法律專家滕立章看來,未註冊者收到的簡訊,實際上是一種廣告推銷信息;依據《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使用者通過『匿名暗戀表白』功能發送信息,應當是限於兩個使用者之間,而未註冊者不是該應用程序的用戶,並未同意或要求發送此類信息,這種簡訊的發送應被視為騷擾簡訊。」滕立章認為。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麻策也認為,探探發出的簡訊表面上看是「信息告知」,但實質上是利用用戶的獵奇心理引導用戶安裝使用其產品,是一種實質意義上的廣告行為,在沒有經過接收者同意就直接發送的情況下,存在違法嫌疑。「而且,《通信簡訊息服務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簡訊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簡訊息。」麻策表示,作為接收者,可以向12321等舉報平台舉報。不過,北京郵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永江表示,結合國際來看,對於商業性電子信息的接收,有的國家採取『選擇退出』標準,即接受者在收到簡訊時選擇退訂、企業不能再次發送;有的國家採取『未經接收者同意不能發送』的標準;而目前的法律規定是,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行動電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法律規定想要做到兩個兼顧,卻使標準變得模糊。「個人認為,『選擇退出』的模式比較有利於電子商務的發展,寬鬆點的標準能讓新事物有發展的機會,因為企業要徵得接收者同意接收商業廣告存在一定難度。」謝永江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接收者點退訂應是免費的服務,不能增加接收者的義務;若接收者明確拒絕接受,企業仍繼續發送,便視為違法。「因此,如果是探探用戶自己選擇了五位聯繫人進行暗戀表白,平台用了第三方語氣進行了發送,從寬鬆的標準來看,屬於正當商業行為;但若是平台利用用戶的通訊錄,在沒有經過用戶同意的情況下自動發送信息,則屬於違法。」謝永江認為。建議針對侵權行為明細作出規定記者注意到,此前也有「脈脈」「生日管家」等社交軟體,通過用戶授權或者從其他社交應用上獲取未註冊者教育背景、生日等信息而被質疑其獲取數據的合理性。例如,2014年8月,「脈脈」與新浪微博因用戶信息問題產生了合作糾紛,新浪微博指責「脈脈」存在惡意抓取行為,獲得並使用了未經微博用戶授權的檔案數據;2015年5月,在《新聞直播間》播出的節目中,「生日管家」軟體所發送的提醒簡訊內容是「有人悄悄在生日管家記錄了您的生日,點擊查看http://http://shengri.cn/c?11685606」,其中包含了生日管家的下載鏈接,從而被認定為攜帶惡意軟體、存在安全隱患,被很多收到該簡訊的人舉報。「互聯網改變了傳統的商業模式,逐步形成了一端免費和另一端收費的雙邊市場,所謂得用戶者得天下,各大互聯網公司為了獲得大量的用戶資源而經常遊走用戶信息攫取的灰色地帶。」麻策表示,對於用戶信息保護而言,一直秉承合法、正當和必要性三原則,新通過的網路安全法亦不例外;在立法和執法皆日益嚴格的現在,移動應用軟體公司應當逐步重視用戶信息安全,在收集前獲得用戶明確同意,並審慎考慮自己的商業模式下是否已超出了收集相關信息的必要性;在收集信息后加以嚴格利用,防止信息泄露。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鬍鋼表示,按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有兩項義務和一項責任,即對消費者有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對自己是否履行了上述兩條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而現在,很多互聯網企業未做到上述規定,用戶下載安裝軟體時,可能他的通訊錄、內存等信息都已被獲取,甚至有的軟體擅自啟動用戶手機。」胡鋼表示。滕立章認為,利用各類應用軟體獲取用戶信息甚至是用戶的通訊錄信息,再進一步發送營銷電子信息,是一種極低成本的快速互聯網營銷方式;在現實當中屢禁不止的原因在於違法成本低,即便被查處或者被起訴,侵權者的責任承擔與其獲利相比,也常常可以忽略不計。「不管是《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還是將於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網路安全法,都是針對於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性規定;如果沒有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細則,沒有針對侵權行為的明細法律責任規定,這些原則性規定就會成為空中樓閣。」滕立章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很大的概念,網路安全法等相關法律中基礎的原則已具備,但在各個領域裡面對於個人信息的規範使用都應當有詳細的規則限制;比如,在商業電話、信息領域,可以參照美國《電話消費者保護法》,就商業廣告信息進行規範管理;在具體的侵權賠償方面,可以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促使相關的侵權索賠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據了解,美國的《電話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除非經過接受者同意或者緊急情況,禁止電話及自動呼叫電話系統營銷,包括自動撥號語音留言系統、發垃圾簡訊、傳真等對消費者進行推銷和廣告騷擾;即使經過同意,電話營銷者也必須提供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地址等信息;否則,每一次騷擾行為面臨500美元的賠償。同時,依據該法案,設立了「拒絕電話推銷」登記平台,消費者可以將自己的電話號碼進行登記,拒絕接收電話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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