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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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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媒體報道,成都一名滴滴順風車主鍾先生,在搭載乘客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認定鍾先生負全責,要賠償對方車輛維修費7萬多元。但是法院判決鍾先生承擔保險公司支付2000元交強險以外的所有賠償責任,即6.8萬餘元,滴滴公司和商業險都不賠償。圖據網路鍾先生自然不服,提出了上訴。消息一出,網友紛紛表示驚詫:保險公司不保險?滴滴只管收錢享受權利卻不承擔費用?私家車跑順風車就該承擔所有風險和損失?這樣的判決是否有問題?帶著這些疑問,【談點看法】來談一下這件事中的焦點問題:首先,說一下滴滴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根據《滴滴順風車合乘協議》的相關約定,車主和乘客之間的合乘是「非營利性行為」,是一種「互助性」的,雙方共同分攤費用。因車主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車主全額向乘客支付,滴滴公司不承擔責任。從順風車運營模式來看,車主和乘客分別在滴滴平台發布出行意向,滴滴通過技術手段匹配信息、計算費用並向雙方提供,乘客可向車主發送請求合乘的意向,最終由車主選擇合乘對象,乘客向車主支付費用,滴滴平台抽取一定的服務費用。這樣看來,滴滴公司提供的是一種居間服務,根據合同法關於居間服務的規定,乘客和車主在合乘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糾紛的,滴滴公司不承擔責任。不過,如果把順風車理解成車主根據滴滴平台的指派或委託接單,並完成順風車行程,那就是另一種意義上的雇傭關係或勞務關係了,滴滴公司就需要承擔責任。再說一下保險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機動車擅自改變用途,如將非營運車輛用於營運牟利,保險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是可以免責的。所以,這裡的關鍵問題是,鍾先生跑順風車是否屬於營運?根據報道,鍾先生是跑完滴滴快車之後,返程途中拉的順風車。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對商業險免責,是基於鍾先生將車輛用於營運這一事實的,認為鍾先生跑順風車是在具有營運性質的滴滴快車訂單完成之後,返程過車中接的順風車訂單,與營運有直接聯繫,發生事故商業險不能賠償。【談典看法】認為,判定機動車是否屬於營運狀態,應以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的狀態為依據,如果當時機動車沒有從事營運活動,就不能認為其改變車輛用途而拒絕商業險的理賠,這樣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就應當理賠商業險。綜上,如果滴滴順風車平台被認為是居間服務平台,滴滴公司就不承擔賠償責任;若順風車被認為是非營運行為,保險公司就應當賠償商業險,而不是由車主一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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