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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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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特別提示:1、本次解除限售的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數量為1,7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4.66%;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為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一、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概況根據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廈門吉宏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複》(證監許可〔2016〕1306號)核准,廈門吉宏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吉宏股份」)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900萬股,並於2016年7月1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總股本由8,700萬股變更至11,600萬股,其中限售股份的數量為8,7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75%,無限售條件股份數量為2,900 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5%。公司上市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實施派發股票股利或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也未實施股份回購,不存在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 前已發行股份數量產生影響的情形。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股本總額為11,600萬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數量為8,700萬股。二、申請解除股份限售股東履行承諾情況(一)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股東在招股說明書中作出的承諾與上市公告書作出的承諾一致,具體情況如下: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願鎖定承諾股東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承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單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如違反上述承諾擅自減持或者轉讓公司股份的,轉讓股票所得歸公司所有。股東廈門海銀生物醫藥產業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承諾:自本企業對公司增資擴股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2013年2月1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2、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東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承諾: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后,本單位在鎖定期滿后可根據需要減持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具體減持計劃為:(1)減持數量及時間:自本單位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鎖定期屆滿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額度將不超過本單位屆時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總數的50%;自本單位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鎖定期屆滿之日起12個月至24個月期間,減持額度將不超過本單位屆時所持吉宏股份的股份總數的100%。(2)減持價格:不低于吉宏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的發行價。(3)減持方式:實施減持計劃時,本單位提前三個交易日通知公司減持事宜並由吉宏股份予以公告,減持將通過證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競價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進行。本單位對上述承諾事項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違反上述承諾擅自減持或者轉讓吉宏股份股份的,轉讓所得歸吉宏股份所有。3、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股東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承諾:(1)截止本承諾函出具之日,本單位直接或間接投資的企業自身未從事與吉宏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類似的業務,本單位也沒有為他人經營與吉宏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類似的業務。(2)在本單位作為公司股東期間,本單位不會直接或間接從事與吉宏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經營活動。4、關於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股東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承諾:在本單位作為吉宏股份主要股東期間將儘可能減少和規範本單位以及本單位控制的其他公司與吉宏股份之間的關聯交易。對於無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發生的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商品交易、相互提供服務或作為代理,本單位將嚴格遵循等價、有償、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一項市場公平交易中不要求吉宏股份提供優於任何第三者給予或給予第三者的條件,並依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有關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履行合法審批程序並訂立相關協議/合同,及時進行信息披露,規範相關交易行為,保證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吉宏股份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二)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無追加承諾。(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諾仍在履行過程中,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均履行了上述作出的各項承諾。(四)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不存在非經營性佔用上市資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為上述股東違規擔保的情形。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為2017年7月12日(星期三);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數量為1,700萬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14.66%;3、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為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和廈門海銀生物醫藥產業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兩家法人股東;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體情況如下:單位:萬股■注1: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數量為1,500萬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數量為1,500萬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部分處於質押凍結狀態,質押凍結的股份數量為880萬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58.67%,占公司總股本的7.59%,該部分股份需解除質押後方可上市流通,故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本次實際可上市流通股份數量為620萬股。同時,根據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的承諾,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鎖定期屆滿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額度將不超過屆時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50%;自其所持公司股份鎖定期屆滿之日起12個月至24個月期間,減持額度將不超過屆時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100%。注2: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和廈門海銀生物醫藥產業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減持上述股份時需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的規定。注3:公司董事邵躍明持有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4.07%的股份,即其通過金潤悅間接持有吉宏股份0.53%的股份,2016年11月12日邵躍明因任期屆滿離職,根據承諾,其在離任上述職務后的半年內,不轉讓直接或間接所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數量占其直接或間接所持有吉宏股份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注4:周承東為公司現任監事,持有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4.07%的股份,即其通過金潤悅間接持有吉宏股份0.53%的股份。根據承諾,其通過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解除限售後,每年減持股份數量不超過其持有吉宏股份的股份25%,在其離任上述職務后的半年內,不轉讓直接或間接所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數量占其直接或間接所持有吉宏股份股票總數的比例不超過50%。注5、公司董事會承諾將監督相關股東在出售股份時嚴格遵守承諾。四、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保薦機構認為:(1)本次申請解除限售股份的數量、上市流通時間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2)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均履行了上述作出的各項承諾;(3)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日,公司與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相關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保薦機構對吉宏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項無異議。五、備查文件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書;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請表;3、股份結構表和限售股份明細表;4、保薦機構的核查意見。特此公告。廈門吉宏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會2017年7月10日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廈門吉宏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見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華龍證券」或「本保薦機構」)作為廈門吉宏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吉宏股份」或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持續督導的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等有關規定,對吉宏股份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份申請上市流通事項進行了核查,具體情況如下:一、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概況經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廈門吉宏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複》(證監許可【2016】1306號)核准,吉宏股份向社會公眾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2,900萬股,並於2016年7月12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完成後,公司總股本由8,700萬股變更至11,600萬股,其中有限售條件股份為8,7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75%,無限售條件股份為2,90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5%。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見出具日,公司未實施派發股票股利或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也未實施股份回購,不存在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份數量產生影響的情形。截止本核查意見出具日,公司的股本總額為11,600萬股,其中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為8,700萬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為2,900萬股。二、申請解除股份限售股東履行承諾情況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願鎖定承諾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承諾: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單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如違反上述承諾擅自減持或者轉讓公司股份的,轉讓股票所得歸公司所有。廈門海銀生物醫藥產業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承諾:自本企業對公司增資擴股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2013年2月1日)起三十六個月內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持有的吉宏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部分股份。2、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3、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股東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承諾:4、關於減少和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股東廈門金潤悅投資有限公司承諾:在本單位作為吉宏股份主要股東期間,將儘可能減少和規範本單位以及本單位控制的其他公司與吉宏股份之間的關聯交易。對於無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發生的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商品交易、相互提供服務或作為代理,本單位將嚴格遵循等價、有償、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一項市場公平交易中不要求吉宏股份提供優於任何第三者給予或給予第三者的條件,並依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有關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履行合法審批程序並訂立相關協議/合同,及時進行信息披露,規範相關交易行為,保證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吉宏股份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日:(1)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無追加承諾。(2)上述承諾仍在履行過程中,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均履行了上述作出的各項承諾。(3)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不存在非經營性佔用上市資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為上述股東違規擔保的情形。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單位:萬股■四、股本變動情況表■註:最終以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公司出具的股本結構表為準五、保薦機構核查意見經核查,本保薦機構認為:(1)本次申請解除限售股份的數量、上市流通時間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要求;(2)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本次申請解除股份限售的股東均履行了上述作出的各項承諾(3)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日,公司與本次限售股份解禁相關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本保薦機構對吉宏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項無異議。保薦代表人: 陸燕藺 熊輝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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