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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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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同志你好,我收到法院的傳票,我被人告了,請您幫幫我。」老人急匆匆的來到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與老人的交談中了解到,老人高某是被告,原告正是高某的小舅子。原來,高某與妻子有一處房產,登記在妻子名下,岳父去世後為照顧岳母,高某兩口子將岳母接來與自己住在一起。2010年高某的妻子突然去世,剩下岳母和高某及兒子一起生活,岳母於2017年3月份去世后,兩個小舅子要求繼承高某妻子留下的房產份額,但高某認為房子跟小舅子沒有關係,他們是在無理取鬧,但現在收到法院傳票后,高某心裡也有疑惑,到底小舅子的要求是否有依據? 法律分析: 一、高某妻子留下的房屋遺產如何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因此,在高某妻子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繼承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高某妻子的遺產一分為三,分別由高某、高某的兒子、岳母來繼承。 二、岳母繼承高某妻子留下的房屋遺產如何處置? 本案中,高某妻子的遺產並未進行分配,岳母的去世,便引發了轉繼承的問題。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其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繼承人承受的一種連續繼承形式。岳母去世后,其繼承的遺產份額由岳母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高某小舅子作為岳母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岳母留下的遺產。因此高某妻子留下的房屋遺產,小舅子有權繼承。 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高某在其妻子去世后,對岳母進了主要贍養義務,岳母去世后,其遺產,高某應當參與繼承。同時「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高某兒子作為死去妻子的代位繼承人,也應當參與岳母遺產繼承,並不是其岳母的遺產都由小舅子繼承,高某及其兒子都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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