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科技 娛樂遊戲 美食旅遊 時尚美妝 親子育兒 生活休閒 金融理財 健康運動 寰宇綜合

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加入好友
無罪辯護、有效辯護的經驗交流一、閱卷有學問筆者曾在《如何為涉嫌詐騙類犯罪做無罪辯護?》一文中對此進行過一定程度的闡述。筆者認為,閱卷是辦案的基本功,是有效辯護的前提,是律師會見、核實證據、庭審發問、質證、舉證、辯論的基礎。尤其是做無罪辯護的案件,辯護律師就得深入細緻地審閱全部案卷材料,不得有任何遺漏。因為的刑事審判是以案卷中心主義,有效的辯點就藏於細節中,要做到對案卷材料爛熟於胸的程度。要做到這點,應當具備以下三個基本條件:1.要保證有充分的閱卷時間。一個身份頭銜眾多的律師,一個到處活動應酬的律師,一個一年辦案超過30起的律師,他(她)哪有時間去充分閱卷?筆者的一位同事曾與某經濟特區的一刑事大律師合辦案件,幾乎所有的工作(閱卷工作和質證意見、辯護詞的準備)都是他去做,此大律師到處應酬,對案情幾乎不過問,更不用說去閱卷了。筆者的這位律師同事對此位「大名鼎鼎」的大律師很是不屑。回歸到「e租寶」案,據媒體報道僅案卷材料就有1500多本、涉及到10萬頁以上的證據材料,一個負責任的律師如果連續閱卷的話,都得閱卷3個月以上。在案卷材料眾多的案件,筆者見過的不少大牌律師是靠助手閱卷的,即便是助手閱卷,其工作量也是應當閱卷工作量的十分之一到百分之一左右。2.要做好閱卷筆錄。尤其是案卷材料很多的案件,數千頁、數萬頁以上的案卷材料,列印出來堆積如山,即便在電腦上查閱也是眼花繚亂,如果不做閱卷筆錄,如何在法庭上有針對性地對控方的舉證進行質證?控方的舉證可能一證一質,也可能是一組一質,還可能是兩種情形交匯在一起,無論是哪種情形,律師做好閱卷筆錄,才能精準地找到控方舉證內容具體所在位置,主要內容是什麼?是否全面?有利不利的點是什麼?如何質證應對?有了詳細的閱卷筆錄才可以從容應對。3.閱卷是需要律師親力親為的。基於各種因素,很多大律師喜歡將案卷材料交給助理去閱讀,自己頂多在「宏觀」上、「重點」上指點一下、閱讀一下。筆者認為,這樣做是遠遠不夠的。由於閱卷不是簡單的一個看卷的過程,它凝聚了閱卷人的專業認知、經驗見識、智慧靈感於一身,因此,囿於上述因素,助理閱卷往往有很多問題是看不出來的,會有遺漏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一旦發生失誤,對當事人來說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師閱卷也得親力親為才能保障辦案質量。筆者曾見過聞名全國的某一大律師出庭,法庭調查階段發問環節簡單問一兩句,法庭調查質證環節一言不發,由助理髮表質證意見(自己不閱卷,交給助理閱卷,對案情很陌生);法庭辯論階段,由於通過一天的庭審,對案情開始有所了解,這位大律師脫離具體的證據材料「旁徵博引」、「侃侃而談」20多分鐘,將有罪辯護和無罪辯護相互混同。這樣的表現,自然很難得到審判人員的認同。4.如何去做閱卷筆錄。以言辭證據為例,需要對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證人做了幾次筆錄,每次筆錄的主要內容進行歸納,歸納之後再詳細比對思考。尤其涉及到與定罪量刑有關、對當事人有利不利的內容要詳細記載,不能只選擇記載對當事人有利的內容,對當事人不利的內容忽略不見(很多律師都會犯這樣的毛病,讓司法人員覺得你是在片面地適用證據材料,說服力不強)。因為不利的內容才需要律師重點質證辯論的,有利的內容可用來舉證反擊控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這樣既客觀全面、又攻守兼備,更容易得到司法人員的認可。二、會見交流有講究有效辯護不是辯護律師一個人的獨角戲,是嚴重依賴於當事人的專業配合才行。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現與律師的辯護目標背道而馳、自相矛盾,那麼辯護的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最終損害的將是當事人自身的利益。最佳的辯護是當事人與律師形成合力、相輔相成,而最佳辯護是建立在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專業「輔導」、將當事人培訓成「律師」的基礎上。律師通過多次會見當事人(一兩次會見是難以讓當事人消化的),通過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證據核實、法律規定告知(實體法、程序法、證據法)、具體發問提綱、辯護思路以及注意事項告知等等,通過上述告知與演練,讓當事人成為律師有力的助手,在避免失誤的同時,分工合作進行有效辯護。三、發問、質證、辯論有門道1.關於在庭審中如何發問,筆者曾在《刑辯律師對被告人發問的技能與技巧》一文中有過詳細的論述(可網搜)。律師在法庭發問(公訴人訊問)被告人環節時精力要高度集中,要通過必要的發問把有利於當事人的事實或情節凸顯出來,並反駁、澄清公訴人的不當訊問(如威脅、誘導、欺騙、人身攻擊、與本案無關等違法訊問)。律師作為辯護人發問的意義在於,通過對被告人的發問是為自己後面的辯護做準備——具體來說是為質證、舉證、辯論做好鋪墊和引導作用。發問要謹慎,在庭審之前一定要與己方被告人溝通「演練」好,是明知故問,是對被告人有利而問,如果發問的結果可能對辯護不利時要特別謹慎,在這種情況下寧可不問,也要避免取得適得其反的效果。發問要簡單明了、不要提複雜的問題,否則會影響回答的效果;發問還要有技巧地避免重複,以免被法官制止;最後發問要符合辯護人的身份,不能充當第二公訴人的角色而出現對被告人不利的情況。2.何為質證?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中,對對方(含控方和其他同案被告人)提交的證據或法院調取的證據在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力、證明目的、證據資格、證明標準等方面(如言辭證據內容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則)進行質疑、反駁、否定,或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在以上方面進行肯定,以達到有利於己方當事人的目的。因此,質證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尤其是做無罪辯護的案件中,能否對控方(公訴方)提交的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數罪的證據進行有效質證直接關係到辯護工作的成敗。筆者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部分辯護律師重發問、重辯論,輕質證,甚至沒有質證,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如果對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證據都沒有異議的話,那無罪辯護的基礎何在?除非控方的證據在法律定性上不構成犯罪,否則前面的發問和後面的辯論都是蒼白無力、言之無據的。3.關於在庭審中如何質證,筆者曾在《詐騙類犯罪辯護律師如何在庭審中對鑒定意見進行有效質證》以及《特大合同詐騙案中辯護律師如何對控方的《審計報告》進行有效質證》一文中有過詳細的論述(可網搜),這兩篇文章只是針對詐騙類犯罪中刑事證據之一的鑒定意見進行質證。由於鑒定意見往往是詐騙類犯罪中控方指控被告人構成犯罪的「王牌」證據,為此,筆者特意有針對性地、「濃墨重彩」地寫了那篇質證文章,僅供有興趣的朋友參考。其他關於實物證據(書證、物證、電子證據、辨認、搜查、勘查等筆錄)、言辭證據(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質證除了從以上七個方面進行質證外,還應當參照《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具體規定進行詳細質證。4.關於庭審中的辯論,一般要注意兩個方面:一是要結合具體的證據材料,二是要與定罪量刑有關。這樣才會有理有據、切中要害。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辯護律師在發表辯護意見時不能自相矛盾,讓法官無所適從、鬧成笑話。典型的錯誤是:一方面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一方面馬上又說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法律上是無罪的,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是建立在有罪的前提下,無罪與有罪並存,給人的感覺是自相矛盾,邏輯混亂,到底是做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讓法官何去何從?如果對無罪辯護沒有把握,在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選擇「騎牆式」的無罪辯護,但中間必須要有一個符合邏輯的切換。比如說,辯護人堅信被告人是無罪的,如果法庭不認可辯護人的意見,建議法庭注意以下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也就是有利於被告人的輕罪、罪輕、量刑情節。這樣才能自圓其說、水到渠成。據相關媒體報道,從2014年7月「e租寶」上線至2015年2月被查封,「鈺誠系」相關嫌疑人以高額利息為誘餌,收購、註冊了大量空殼公司、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採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累計交易發生額達700多億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寶」實際吸收資金500餘億元,涉及投資人約90萬名。2016年4月27日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繫會議通報e租寶案進展,涉案資金超700億元,其中約有15億元被實際控制人丁寧用于贈予妻子、情人、員工及個人揮霍。(二)常規辯護思路1.首先,要搜集全關於集資詐騙罪的所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與集資詐騙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最高法關於依法嚴厲打擊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活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常規辯護思路(1)主觀目的之辯無論是從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無罪辯護角度,還是從被告人僅構成輕罪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角度出發,被告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均系辦理集資詐騙案件中辯護律師應首要考慮的問題。實務中,對於涉案數額千萬甚至上億的案件,不能因為數額巨大和眾多被害人所帶來的壓力,更不能因為資金鏈斷裂無法歸還的結果便一概認定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在考慮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時,要根據被告人在獲得集資款后款項的用途,以及被告人自身是否有對相關單位、項目進行投資、有沒有可期待的履行能力、資金鏈斷裂是否基於合理的商業風險因素等多方面考慮。現階段,存在需要新興產業的投資,如支付寶、微信的移動支付平台以及 「巴鐵」,對於此類具有創新性、突破性的產業,更應該重點注意其能否實現以及實現后所帶來的效益,不能因為產業較為先進,無法被現階段社會普遍接受,而認定被告人有虛構事實的情況,並以此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且集資詐騙罪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應當以經過質證辯論后查證屬實的客觀事實為依據,所謂查證屬實是指綜合全案證據材料而非部分證據材料得出的結論,並且允許被告人作出合理的解釋來排除非法佔有之目的。另外,要注意區分「非法佔有」和「非法使用」來排除非法佔有之目的。前者是行為人主觀上想據為己有,不具備歸還的意圖;後者則是行為人只是暫時使用,有歸還的意圖。(2)客觀行為之辯集資詐騙罪的客觀行為必須滿足四大條件:第一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第二是使用詐騙方法;第三是非法集資;第四是數額較大以上。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集資詐騙罪的行為表現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表現基本一致,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也必須符合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大特徵,缺一不可。在客觀行為上,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根本區別僅在於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因此,如果在案的證據材料證實行為人的行為不符合集資詐騙四大特徵的某一個或某幾個特徵的,則不構成此罪。另外,辯護律師要特別重視該司法解釋的「但書」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由於「法有限,情無窮」,如何認定「針對特定對象」,在司法適用中往往存在很大的爭議,有爭議就有辯點,辯護律師一定要結合相關事實、證據材料據理力爭、自圓其說。(3)證據不足之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滿足以上三個條件,而且最終要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準來檢驗定罪量刑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集資詐騙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A、從鑒定意見入手,進行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在司法實務中,關於涉案金額方面的《審計報告》、《計核報告》等形式存在的鑒定意見,往往是集資詐騙罪的關鍵證據。由於集資詐騙罪必然會涉及數額審計方面的問題,因此針對此方面問題的鑒定意見,系還原案件事實情況的關鍵。因為此類鑒定意見主要涉及涉案單位、個人資金的流向情況,涉案項目的投入情況,被害人資金的處理情況等等,其中的複雜性、材料眾多的特性決定了該鑒定意見需由專業的、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分析。因此,一份鑒定意見能否站得住腳,成為案件能否定罪量刑的關鍵因素。在實務中,辯護律師應就鑒定意見進行分析,通過該意見製作過程中的委託單位、鑒定單位、鑒定方法、過程、材料等各方,形成辯護律師的質證意見,再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該鑒定意見是否具備證據資格、是否具備證據的「三性」、證明力大小等方面的辯護觀點。根據筆者的經驗,一般情況下鑒定意見總會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對於這些問題的把控及拿捏程度,是律師水平的集中體現。如何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可以參考筆者《特大合同詐騙案中辯護律師如何對控方的《審計報告》進行有效質證》一文進行操作。值得關注的是,由於集資詐騙罪常以某類項目作為宣傳的載體,因此具體項目能否成型、是否具備盈利的條件,也是考慮整個案件性質的重點。故對於具體項目的分析,筆者認為也需要一份數據之外的鑒定意見。筆者所在的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辦理的一起B2B集資詐騙案件中,該案通過研發一種新型支付平台以吸引投資者資金,案件中法院認為因支付平台無法達到宣傳功能,故認定被告人虛構事實。筆者在案中提出,由於該支付平台涉及網路支付、第三方管理等多個領域的專業知識,法院不能僅憑肉眼便認為平台沒有達到此功能,應有專業合法的鑒定意見對平台作出鑒定,才可認定。最後法院採納了我們的這項辯護意見。B、從電子證據入手進行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 目前涉及到的集資詐騙案件,基本上都與網路有關,而在控方收集到的證據材料里,不可避免地出現大量的電子數據證據材料即電子證據。為此,熟練掌握電子證據的法律法規,這是做好對電子證據質證工作的前提條件,也是重中之重。目前針對電子證據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主要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章第七節、《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關於辦理網路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計算機犯罪現場勘驗與電子證據檢查規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經過審查控方的電子證據材料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來判斷電子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是否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條件,電子證據依法排除之後,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另外一個有效的辯點。C、從資金的使用狀況入手進行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坊間有一句話:「成功了就是傳奇企業家,失敗了就是集資詐騙犯罪分子。」這句話既說明了生意場上的殘酷,也從側面反映了其實許多集資詐騙犯罪案件,實際上均因資金不能回籠,導致生意失敗而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在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前,應重點關注資金「來」與「去」的情況。對於進入涉案單位、個人賬戶的款項,究竟系某個項目的投資款還是借款,應予劃分。對於款項的使用,也要考慮是否投入具體項目的開發、推廣過程中。投入合法經營與非法使用所佔的比例分別是多少。自互聯網作為第三產業逐漸走入大眾視角,每一成功的互聯網公司前期均通過「燒錢」快速累積資源,搶佔客戶,因此錢如何來以及錢如何去,不能一概而論,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考量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4)單位犯罪之辯如果認定相關單位、人員構成集資詐騙犯罪的相關證據已確實、充分的情況下,為了讓被告人獲得較輕處罰,筆者認為可以採用應以單位犯罪追究相關責任人員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辯護策略進行辯護。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個人犯罪與單位犯罪之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較高檔的量刑幅度相差不大,但涉案金額卻有所差別。如被告人涉及金額300萬元,如認定為個人犯罪,在無其他情節的情況下,則一般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相同金額之下的,若案件認定為單位犯罪,則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可能被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應根據具體案件數額考慮是否使用本策略。認定是否應以單位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應關注涉案單位成立過程、主營業務以及案發時集資詐騙行為在該單位中所佔比例等情況。(5)主、從犯之辯集資詐騙犯罪多以團伙形式發生,而實踐中經常存在某個單位在設立之初並非以集資詐騙作為主要活動,但在發展過程中因各種原因轉向成為集資詐騙單位或集資詐騙作為部分業務。對此,應對各單位人員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額進行區別處理。如對於在單位內部不涉及集資詐騙行為的人員,應在審前階段儘早提出相關律師意見,爭取取保,以免隨著案件調查,逐漸深陷。而對於涉及集資詐騙行為、但在單位中並非主要責任人員的人,則應根據其涉案金額以及金額的來源(是否從親友)等入手,與主要責任人員區分開來,以獲得較輕處罰。對於單位主要責任人員,在數額小的集資詐騙犯罪中,作數額上的辯護,仍是有效的,但此策略往往是在其他方面毫無突破空間時才使用的,應予注意。另外,對於數額問題,集資詐騙犯罪案件中能利用的空間較少,需要注意的是,辯護律師在做數額上認定的辯護時,也就意味著承認被告人構成集資詐騙罪。(三)重點辯護思路如果說常規辯護思路是普遍適用、體現基本內功的「九陰真經」的話,那麼重點辯護思路才是出奇制勝、一劍封喉的「獨孤九劍」與「降龍十八掌」。而這兩種辯護思路都高度依賴於筆者前面所述的律師的專業功底、專業技能和盡責敬業程度。沒有盡責、專業作為基礎,再有用的思路使出來也只是「江南七怪」的平庸招術,頂多成為謝遜自傷傷人的「七傷拳」,在辯護效果方面自然大打折扣、甚至適得其反。1.無罪辯護言歸正傳,在對集資詐騙案進行重點辯護時,筆者認為,首先要釐清很多人對無罪辯護的兩個認識誤區:一種認識誤區是無罪辯護的結果等於從重處罰。根據筆者及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的無罪辯護經驗來看,有效的無罪辯護一般會產生兩種結果:一是無罪;二是比認罪還輕的從輕處罰。有效的無罪辯護是指有事實依據(證據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無罪辯護。而無效的無罪辯護是指脫離事實依據(證據依據)或法律依據的無罪辯護,典型的例子是信口開河式無罪辯護或煽情表演式無罪辯護,這樣辯護的結果自然會讓當事人雪上加霜。另一種認識誤區是無罪辯護等於全案無罪辯護。而在司法實踐中,有效的無罪辯護既包括全案事實的無罪辯護,也包括案件部分事實的無罪辯護。要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不能胡亂選擇。具體到「e租寶」,根據媒體報道透露出來的信息資料,在某些方面是可以重點進行無罪辯護的,具體分析如下:(1)起訴指控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收購、註冊了大量空殼公司、虛構融資租賃項目,持續採用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事實存在質疑。據媒體報道出來的部分信息顯示,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旗下的某些公司承諾保本付息,年利率從9%-14.6%不等,如果報道屬實的話,則這樣的利率是在合法利率範圍之內,並沒有超過24%的年利率。收購、註冊的公司是否屬於空殼公司、融資項目是否屬實也需要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而且證據標準要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借新還舊、自我擔保」的情形則更為複雜,不能一概視為非法或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筆者曾在《「拆東牆補西牆」、「借新債還舊債」的借款行為一定構成詐騙犯罪嗎?》一文中有過詳細的論述。筆者認為,「拆東牆補西牆」、「以新還舊」的集資行為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集資詐騙犯罪,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首先,要看行為人是否採取欺騙行為(即是否虛構關鍵事實或隱瞞關鍵真相),是否符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行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被害人由於詐騙行為而陷入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自願」交付財物」的詐騙犯罪構成。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即便其款項用於「拆東牆補西牆」、「以新還舊」或者基於客觀原因改變款項用途,沒有用於非法用途,那就需要進一步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不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則屬於民事糾紛,不構成犯罪,可通過協商、調解、民事訴訟等途徑解決。其次,要看款項用途。如果行為人在集資時實施了欺騙行為(隱瞞暫時生產經營困難、虛構項目等),集資後用於合法的生產經營,沒用於「拆東牆補西牆」、「以新還舊」,沒用於揮霍、攜款潛逃,更沒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所列情形的,行為人意圖通過生產經營歸還集資款的,最終因客觀原因導致經營虧損、無法歸還的,因主觀上不具備非法佔有之目的,故不能以集資詐騙罪論處。再次,要看有無可期待的還款資金來源。如果行為人在集資時有可期待的還款能力和資金來源,且在因客觀原因(貸款條件發生變化、客戶違約、被人利用和欺騙等)導致無法歸還后,行為人還想法設法地去籌集資金還款,這就充分證明了行為人有履約的誠意和行為,證明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詐騙他人錢財的故意,不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自然也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另外,自我擔保不能等同於虛假擔保,只有虛假擔保才符合集資詐騙犯罪的部分構成要件。最後,由於構成集資詐騙犯罪是一個符合詐騙罪主、客觀構成要件的綜合審查的過程。因此,需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不能以偏概全地對上述因素進行取捨來認定集資詐騙犯罪。(2)起訴指控本案涉案資金達581億元,單位集資后大部分集資款未用於生產經營,且揮霍部分集資款、將部分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其中約有15億元被實際控制人丁寧用于贈予妻子、情人、員工及個人揮霍。如果媒體報道屬實的話,只有部分集資款用於揮霍和違法犯罪活動(需要控方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大部分集資款未用於生產經營,則用於何方?是否用於其他的合法投資?還是用於以新還舊的支付投資人利息?這裡面充滿了疑問,也很可能直接涉及到行為人是否具有集資詐騙非法佔有之目的的認定。「其中約有15億元被實際控制人丁寧用于贈予妻子、情人、員工及個人揮霍。」如果行為人將大部分集資款用於合法投資,則其15億元則不能排除是合法投資之後丁寧用於員工等人應當分配的收益。如果大部分集資款用於合法投資經營,即便15億元屬於非法處置,則針對這15億元的相關行為人可能涉及到挪用資金方面的問題。由此可見,大部分集資款的去向是決定本案定性的關鍵因素。另外,控方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也是重點審查的問題。是否有充分證據是指:一、每一個被指控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行為是否都有證據證明;二、每一個證據是否符合刑事證據的證據資格、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明目的、證明力等方面的要件(如言辭證據內容是否符合經驗法則和邏輯規則)並經當庭質證查證屬實;三、綜合上述證據,能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尤其是案卷里存在對辯方有利的證據材料的時候,控方證據是很難達到這個證明標準的)。如果控方證據達不到上述三個條件,辯護律師則可以提出控方證據不足、要求法院宣告無罪的辯護意見。2、輕罪辯護前面已經提到,如果控方指控構成集資詐騙罪證據不足,而本案又符合量刑較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構成要件的話,則有必要同當事人商量好做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輕罪辯護。只要充分論證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就有可能達到輕罪辯護的效果。在筆者辦理的鐘某利用P2P平台被控集資詐騙案中,筆者指出在案證據材料證實鍾某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最後當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從輕判處。3、量刑辯護量刑辯護一般是建立在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承認的基礎上,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認罪辯護。一般來說,只有不存在前面所有的辯護空間的前提下,才能選擇量刑辯護。但在司法實踐當中,「關係」律師往往不加選擇地直接進行「妥協投降」式的量刑辯護,在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當中,如果被告人和其辯護人(指辯方),不以證據和法律為武器作鬥爭,完全放棄抵抗的「妥協投降」,就像砧板上的魚肉,任憑控方與審判方宰割,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籌碼,失去法律賦予的所有辯護權利(防衛反擊權),導致司法天平嚴重失衡,最終嚴重受損的便是當事人的利益。在目前國情下,很多人相信關係的能量,且不說以關係名義進行詐騙的情形比比皆是。即便是有真的關係存在,由於「關係」律師是站在對方辦案機關(即控方)一邊的,辦案機關指控的思路就是有罪、罪重。孰利孰弊,不言自喻。像「e租寶」這樣有全國影響力的案件,如果在法律上不過關,再硬的「關係」也是徒勞。因此,最好的辯護方式是進攻,以法律和證據為武器,律師通過據法力爭,據理力爭,「寸土必爭」為手段,以攻為守,有攻有守,攻守兼備才是實現當事人權益最大化的正確路徑。

本文由yidianzixun提供 原文連結

寫了 5860316篇文章,獲得 23313次喜歡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