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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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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問題編號為787419的網友留言諮詢:開發商是否應該現行滿足業主對車庫車位的需求?開發商是否擁有車庫的產權?人防工程是否可以被劃分為車位並出售?無論答案是什麼,請提供相應問題的法律依據和地方文件依據!煙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此回復: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該規定,小區車位可以分為規劃車位和佔用小區道路等設置的車位。小區地下車位應是建設單位按照規劃建設的車位,屬於規劃車位,建設單位可以通過出售、附贈方式將其轉讓給業主,也可以通過出租方式將其使用權租賃給業主使用。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工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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