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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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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淀區體育局黨組副書記、局長李景奇接受他人邀請外出旅遊案。2014年3月12日至19日,時任海淀鎮黨委書記李景奇在未履行處級領導幹部請銷假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接受他人邀請外出旅遊,並接受他人支付的路費、住宿費共計9千餘元。經區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並報經區委常委會議批准,給予李景奇黨內警告處分。2.海淀區東升青少年活動中心黨支部書記、主任張健美公款旅遊案。2013年1月21日至25日,張健美帶隊赴海南考察學習期間,由於活動安排發生變動,將考察活動變更為旅遊活動,共計支出5萬餘元。經海淀區委教育工委研究決定,給予張健美黨內警告處分。3.海淀區人力社保局原副局長侯小明提供虛假證明購買經濟適用房案。2012年7月,侯小明在明知本人家庭不具備購買資格的情況下,向組織和配偶單位隱瞞住房情況並提供虛假證明,購買經濟適用房。經區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給予侯小明黨內嚴重警告處分。4.北京海建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原黨支部書記胡春華公款旅遊案。2013年3月10日至16日,海建監理公司組織員工外出,除一天在召開年度工作會外,其餘時間進行旅遊活動,胡春華作為黨支部書記未制止且全程參與。經海淀區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給予胡春華黨內警告處分。5.海淀區薊門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黨支部書記畢亮、花園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原主任趙謙違規報銷手機話費案。2009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間,時任海淀區花園路衛生服務中心黨支部書記畢亮、主任趙謙,在衛生服務中心各自報銷個人手機話費1萬餘元。經海淀區紀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分別給予畢亮、趙謙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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