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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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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暴力傷醫事件頻發已成為醫界和全社會之痛。近一年來,我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較大規模醫鬧事件近200起,打傷醫務人員70餘人,致死1人。醫鬧、暴力傷醫事件不僅嚴重挫傷了醫護人員的積極性,更加劇了醫患關係的緊張,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為遏制暴力傷醫事件蔓延,營造安全有序的醫療環境,日前,省衛計委等14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綜合處置工作的意見》,並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零容忍:對涉醫暴力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斷制止「嚴密防控傷醫行為,對重大涉醫違法案件依法從快查處,嚴厲打擊暴力傷醫等違法犯罪行為,體現了我省對暴力傷醫行為的『零容忍』。」對於《意見》的出台,省衛計委副主任馬立新說。《意見》對涉醫警情的處理提出了明確要求:公安機關一旦接到醫療機構報警要快速反應,安排足夠警力迅速到達現場。對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辱罵或恐嚇醫務人員的,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斷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律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機構要建立特殊人群就醫接診制度,遇有醉酒、精神或行為異常患者就診,要安排保衛人員陪診,一旦出現突發情況立即採取果斷措施。「零容忍」的不僅是傷醫這樣的「硬暴力」,在醫院燒紙、停屍等「軟暴力」同樣被嚴格禁止。《意見》要求,在醫療機構設靈堂、拉橫幅、擺花圈、焚香燒紙、散發傳單、張貼大小字報、堵門堵路、違規停屍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依法及時、果斷帶離驅散;致使醫療活動無法進行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組織者、主要參與者依法從嚴打擊處理。重預防:建職業醫鬧「黑名單」,公安機關約談訓誡打擊醫鬧傷醫行為,不僅要高壓嚴打,更要關口前置,做好預防,將可能出現的涉醫暴力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保障醫療機構內警力和保安配備,能夠有力震懾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對此,《意見》提出,公安機關需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並配備相應警力,並確保警務室有人員24小時值守;醫療機構需按不低於在崗醫務人員總數的3%或20張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門診量的3‰的標準配備保安人員,急診室、ICU、兒科等重點科室需有保安人員24小時值守;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生值班室、護士站、門急診室等重點部位安裝「一鍵報警」系統。部分職業醫鬧將被記入「黑名單」。《意見》要求,衛計、公安部門要定期進行線索摸排,對多次反映訴求且有過激行為或揚言傷醫等有較高安全風險的人員重點關注,由公安機關約談或訓誡。此類人員一旦出現在醫療機構,安保人員需盯緊看牢,攜帶兇器或可能傷醫的第一時間控制並報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一些糾紛其實是患者、家屬對治療過程、結果存在異議,或者僅僅是不了解、有誤解。」省衛計委醫政醫管處副處長劉琳表示,但因為不熟悉溝通投訴渠道,誤解得不到及時化解,小情緒就可能上升為攻擊行為,引發潛在的傷醫事件。如何正確處理醫療糾紛?《意見》為患者明確了「三步走」的處理方式:在出現異議后,患者首先可向醫療機構相關科室主管部門進行投訴,醫院按照「一門受理、首接負責」的原則及時回應,組織院內調解;患者對院內調解結果不滿意,可向各地醫調委申請人民調解;拒絕調解或對調解結果仍不滿意,可通過司法途徑向所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轉觀念:有糾紛找醫調委,要賠償找保險公司「《意見》的特色在於明確了各部門在處理醫鬧事件中的職責,建立了醫療糾紛綜合處理機制、涉醫傷醫案件防控機制和維護正常醫療秩序聯動機制三項機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馬立新表示,這對今後處理醫療糾紛、涉醫傷醫案件提供了可供執行的標準。不過營造和諧醫患關係,還需要包括醫患雙方在內的全社會轉變舊有觀念。為求影響儘快消除,以往一些醫療機構在遇到醫鬧事件后還未認定責任就先行賠付。這種息事寧人的態度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醫鬧行為,讓一些醫鬧堅定了「不鬧不賠錢,鬧鬧就給錢;小鬧賠小錢,大鬧賠大錢」的觀念。對此,《意見》明確要求,不能「花錢買平安,妥協換和諧,賠錢求解決」,在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未經調解組織、人民法院調解或審理等法律程序,嚴禁醫療機構擅自進行1萬元以上的賠償。鬧事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而要倡導「有糾紛找醫調委、要賠償找保險公司」的醫療糾紛處理新觀念。《意見》要求我省公立醫療機構全部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民營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目前,我省已有煙台、棗莊等10個市的公立醫療機構實現了醫療責任保險的全覆蓋,年內將力爭在全省所有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普及醫療責任保險。對於患者來說,需要樹立正確的就醫觀念。《意見》提出,引導群眾認識到醫學發展的科學性、局限性、風險性,認識疾病發生和病情變化的自然規律,走出「醫院包治百病」的誤區,形成合理的就醫預期。關於做好新形勢下醫療糾紛綜合處置工作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全省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進一步完善醫療糾紛綜合處置機制,營造安全有序的醫療環境,構建和諧互信的醫患關係,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印發嚴密防控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意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按照「預防化解結合、多方銜接聯動」的基本原則,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的工作思路,暢通醫療糾紛化解渠道,建立完善醫療糾紛多元化解長效機制,強化屬地責任和部門協調聯動,依法打擊鬧醫傷醫行為,保障醫患雙方權益,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糾紛預防機制 1.強化源頭預防。全面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嚴格落實醫療核心制度、診療規範和操作指南,提高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管理水平。持續改善醫療服務,全面開展實名制診療,加強號源、床位等醫療資源管理,強化急診科、重症醫學科等重點科室建設,暢通急診綠色通道,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搶救和診療工作。加強醫德醫風和行業作風建設,完善以執業註冊、不良執業行為記錄為基礎的信用記錄資料庫。 2.加強投訴管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完善醫療投訴受理、處理工作機制。醫療機構按照「一門受理、首接負責」的投訴管理原則,設立固定投訴窗口和接待場所,並在門診、病房等顯著位置公布受理電話、窗口地址和處理流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必須設立專門部門受理群眾投訴,主動排查醫患矛盾糾紛,及早調處化解。對於能夠當場核查處理的,要查明情況妥善答覆;對於情況較複雜,需深入調查核實的,要按照規定時限及時辦結。 3.排查消除隱患。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主動對涉醫投訴、醫療糾紛處理情況進行排查,對久拖未決、反覆投訴的事件要重點辦理。信訪部門要引導反覆上訪、纏訪鬧訪的當事人選擇法定處理程序,依法終結。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要定期聯合開展職業「醫鬧」線索摸排,深挖細查,嚴厲打擊。對多次反映訴求且有過激行為或揚言傷醫等有較高安全風險的人員,重點關注並及時向屬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約談或訓誡。一旦發現此類人員出現在醫療機構,由安保人員盯緊看牢,對攜帶兇器或可能傷醫的,第一時間進行控制並報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二)健全糾紛化解機制 4.依法處置醫療糾紛。推動完善院內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醫療糾紛調解體系,建立醫療糾紛多元化解制度。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院內調解;院內調解無法和解的,醫療機構應當引導患方採取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患方明確拒絕調解的,醫療機構要積極協助患方通過司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向屬地縣(市、區)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醫療糾紛責任未認定前,醫療機構不得賠錢息事。嚴禁醫療機構未經調解組織、人民法院調解或審理等法律程序,擅自進行1萬元以上的賠償。 對「醫鬧」、暴力傷醫或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等事件要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處置,不得「花錢買平安」,不得「妥協換和諧」,不得「賠錢求解決」。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遺體處置規定。遺體在病房、監護室等場所停放的時間不得超過2個小時,否則強制移出。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患者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患方違反遺體處置規定、不聽勸告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后,可以通知殯儀館接收遺體。患方所在單位和所在地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積極配合做好依法處置工作。5.發揮人民調解組織作用。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的指導,做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覆蓋全部醫療機構。各市、縣(市、區)醫調委負責轄區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要主動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接待各方諮詢,堅持自願、合法、平等原則,引導醫患雙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解決糾紛,暢通糾紛化解渠道,做到「打疏結合、疏堵並重」。各級醫調委的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費用由同級政府予以保障。 6.科學組織專業鑒定。醫患雙方對醫療糾紛有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支持並配合當事人向屬地市級醫學會申請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省、設區的市醫學會負責組織。醫學會應當建立由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法醫組成的專家庫,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鑒定,縮短鑒定周期,切實方便群眾。鑒定過程中可以根據醫患雙方意願,邀請法律工作者進行第三方見證,提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公信力。 7.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全覆蓋。公立醫療機構要全部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民營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保監部門要加強對承保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承保機構推進服務創新,加強誠信建設,做好保險理賠與人民調解的銜接。倡導「有糾紛找醫調委、要賠償找保險公司」的醫療糾紛處理導向。 (三)強化應急處置機制 8.落實醫療機構職責。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診區管理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門急診的診區管理,實行住院患者探視實名登記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進出。建立特殊人群就醫接診制度,遇有醉酒、精神或行為異常患者就診,要安排保衛人員陪診,一旦出現突發情況立即採取果斷措施。發生「醫鬧」、傷醫、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時,醫療機構及相關部門要組織安保力量迅速採取措施,先期控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在醫療機構內遇有持刀、持械或其他危險物品傷害、劫持醫務人員和患者的,應急保安隊伍應當立即採取必要手段果斷制止,迅速控制行兇者,保護醫務人員不受侵害,同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9.加強防範設施建設。嚴格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設,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機關指導下,建立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職保衛人員;建立應急安保隊伍,開展安檢工作,安裝符合標準要求的監控設備,將加強安檢安保措施作為重點舉措積極推動。醫療機構應當結合實際,按照不低於在崗醫務人員總數的3%或20張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門診量的3‰的標準配備保安人員。急診室、ICU、兒科等重點科室必須安排保安人員24小時值守,保證2名以上保安人員進行全院巡查。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生值班室、護士站、門急診室等重點部位安裝「一鍵報警」系統。門急診、病房和影像、化驗、檢查等人群密集公共區域視頻監控覆蓋率達到100%。 10.建立警醫聯動機制。公安機關應當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並配備相應警力,大力推行派出所民警、治安(內保)民警、特巡警、交警、消防等相關警種警力輪流進駐警務室開展工作,確保警務室有人員24小時值守。警務室民警應當帶領醫院安保隊伍在重點時段、重點區域進行巡查,震懾、打擊違法犯罪。公安機關要將治安狀況相對複雜且不具備設立警務室的醫療機構列為巡查必到點,切實加強巡邏防控,積極防範、及時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完善重大醫療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和預案,實現警醫聯動,做好信息上報,密切監測輿情,加強輿情引導,規範輿情發布,防止突發事件升級,確保突發事件及時、有效處置。公安機關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加強安全防範能力建設,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防範培訓和檢查,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醫療機構報警求助,應當嚴格按照《公安機關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六條措施》等有關規定要求,第一時間出警,堅決依法果斷處置。 11.強化公安打擊力度。公安機關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始終保持對涉醫違法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一旦接到醫療機構的報警,公安機關要快速反應,安排足夠警力迅速到達現場,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疏導,告知醫療糾紛處理合法途徑。對在醫療機構聚眾滋事、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辱罵或恐嚇醫務人員的,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果斷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律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醫療機構設靈堂、拉橫幅、擺花圈、焚香燒紙、散發傳單、張貼大小字報、堵門堵路、違規停屍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經勸說無效的,依法及時、果斷帶離驅散;情節嚴重,致使醫療活動無法進行,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組織者、主要參與者依法從嚴打擊處理。 12.加強偵、捕、訴銜接。人民檢察院偵監、公訴部門要及時介入公安機關偵辦的重大涉醫違法犯罪案件,引導偵查取證,依法從快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涉醫犯罪案件,確保打擊力度。要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責,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糾正刑事立案和偵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起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依法登記立案,及時移送審理判決或進行調解。審理判決、調解時可以邀請具備醫學背景的專業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或參與調解。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涉醫違法犯罪案件要依法從快審查判決,對於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各級政法機關要定期集中公布一批涉醫違法犯罪案件,震懾傷醫、嚴重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將涉醫違法犯罪行為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依法依規施行聯合懲戒並通報其所在單位。 (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3.形成尊醫重醫氛圍。宣傳部門要將倡導尊醫重醫納入宣傳計劃,引導各新聞媒體加強對尊醫、重醫風氣的輿論倡導,特別要加強對群眾滿意的名醫、名科、名院以及臨床一線醫務人員的宣傳和表揚獎勵,集中宣傳他們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的高尚醫德,樹立醫療機構救死扶傷和醫務人員醫者仁心的崇高形象,在全社會形成尊醫、重醫的良好氛圍。 14.完善涉醫信息管控。各級各類媒體要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嚴禁有償報道傳播、嚴禁參與非法「醫鬧」、嚴禁惡意片面炒作。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為醫患雙方的互信互諒創造良好外部環境,對於報道失實偏頗、引起嚴重不良社會反響的,要嚴肅追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新聞宣傳部門指導醫療機構制定涉醫案件輿情應對及信息發布預案。發生涉醫案件后,醫療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媒體溝通,在衛生計生、公安機關和新聞宣傳等部門的指導下及時發布信息,未經批准不得隨意將醫療機構監控錄像提供給與案件調查無關的機構或人員,更不得公開對外發布。 15.樹立正確就醫觀念。要調動一切社會資源,面向社會公眾和就診患者大力宣傳醫學發展的科學性、局限性、風險性,引導廣大群眾充分認識疾病發生和病情變化的自然規律,走出「醫院包治百病」的誤區,形成合理的就醫預期。 三、組織保障 16.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醫療糾紛處置工作,充分認識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重要意義,把維護正常醫療秩序作為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維護社會治安大局穩定的重要舉措來抓,增強責任擔當意識,下大力氣抓好醫療糾紛綜合處置,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取得實效。要完善「平安醫院」創建工作部門間協調機制,抓好工作落實。注重發揮基層黨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的作用,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17.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堅持統籌協調,各級衛生計生、綜治、宣傳、信訪、網信、法院、檢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工商、保監等相關部門要加強配合,依法履行職責,形成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合力。要定期召開「平安醫院」創建工作會議,加強溝通協調,研究解決「平安醫院」創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與問題,建立涉醫違法犯罪案件處置督辦通報機制,開展聯合督查。18.嚴格獎懲考核評價。將「平安醫院」創建工作作為全省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加大考核力度、細化考核辦法,充分發揮導向作用。涉醫違法犯罪處置的考核評價工作由上級部門組織,並將醫務人員、患者對維護正常醫療秩序工作的滿意度納入評價體系。對發生「醫鬧」、傷醫事件處置不力的單位和個人,嚴肅追責。發生重大案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按照《山東省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對相關責任地方、部門、單位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本意見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猜你喜歡●濰坊市委、市政府召開全市視頻會議,重點部署了這項行動!●濰美┃臨朐這些村子太美了,鄉村旅遊的好去處!●提醒┃家庭自製豆漿,這些事情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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