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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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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務工人員已經發展成了一個龐大的群體,很多大城市的運行都靠他們支撐。但很多打工朋友因為自身維權意識不強或者本著「先找個活干一干」的想法,經常出現不簽勞動合同就在單位上班的情況,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就很難維權。那麼,對這些朋友來說,如何維權?主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有部分農民工本身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但有的單位不正規,不提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主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在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可能迫於單位的壓力放棄簽勞動合同。其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果有單位違反這一項義務,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改正。發生糾紛注意收集材料,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與單位發生糾紛時,想要維權,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是證明自己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因為未簽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往往否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自身也很難證明,這就直接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得不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那麼勞動者應該採取哪些辦法證明自己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有所規定:第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實踐中證明勞動關係的也有其他輔助證據:(1)單位開的證明。單位開具證明時保留的證據,如出入證、停車證、食堂飯票;(2)針對單位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錄音錄像;(3)白條。白條就是通常所說的工資欠條;(4)工作過的相關依據。生產中,產生的送貨單、報表、往來郵件等;(5)向單位報銷費用的單據;(6)網購物品郵寄到公司的快遞底單;(7)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8)錄音證據等。以上這些都可以作為證據鏈的一部分。向單位主張雙倍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了一個月,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繼續在單位工作的話,可以向單位主張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最長支付11個月。仲裁時效為一年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未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或者被用人單位置之不理,那麼勞動者需要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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