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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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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什邡女子遭家暴申請人身保護 丈夫心冷堅決離婚日前,什邡一女子由於夫妻矛盾,遭丈夫及其家人毆打、恐嚇,為此她向法院遞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獲得支持。這也是自2016年3月《反家暴法》正式實施以來,什邡法院發出的第一張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鄒某對申請人劉某實施家庭暴力,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聽了法官宣讀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書,被申請人鄒某沒有過多表示;其妻子劉某在屋內也顯得很平靜。可這對夫妻為何走到這一步呢?2014年,33歲的劉某經人介紹與鄒某交往,很快結了婚。劉某說,自己去年患病失去了生育能力,丈夫和公公婆婆對她的態度發生了巨大轉變,夫妻倆也常常為此吵架,為緩和夫妻關係,他們依法領養了一個孩子,但還是沒有換來融洽的家庭氛圍。今年5月22日下午,家庭矛盾集中爆發,一家人又吵了起來。鄒某說,劉某的妹妹和母親將他的父母按在地上打傷。隨後,此事雖經派出所和村委會調解,但雙方的矛盾越加不可調和。兩天後,劉某到德陽鄒某打工的出租房。沒想到,晚上鄒某帶著表兄妹等5人衝進屋來對妻子施以拳腳。劉某受傷,在醫院治療了近兩個星期。不過,鄒某卻否認打人,說妻子是因為跳起來打人後,自己不慎摔傷的。昔日夫妻已然反目。日前,她接受律師的建議,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並獲得了法院的支持。鄒某表示,會完全遵守法律相關規定,不會對妻子動手施暴,並且自己也已經起訴離婚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規定,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人可以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等行為。法官表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但當這個本應飽含溫馨的空間被內部暴力侵蝕時,受害者應該用法律保護自己。德陽市廣播電視台記者林永炳 楊晶 什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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