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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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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濮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對出借人按借條上的26萬元訴求借款本金不予支持,依法判決借款人魏某償還實際借款本金14萬元及利息。據悉,2015年3月12日,因魏某急需資金向李甲借款。李甲通過信用社向魏某轉賬10萬元,並收到李甲出具的一張26萬元借條,雙方約定月息2%。在該26萬元借條中,4萬元系2012年所發生,因原告家中失火致4萬元的借條焚毀,故原、被告對4萬元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了重新確認。5萬元系李甲二哥李乙與魏某之間發生,且該5萬元借條至今在李乙處。6萬元系李甲所計算的利息,魏某礙於情面又在借條上多寫了1萬元。借款到期后,經李甲多次催要,魏某均未還款,李甲遂訴至濮陽縣人民法院,要求魏某償還借款本金26萬元及利息。濮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魏某向原告出具的26萬元借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但原告實際出借數額為14萬元(其中10萬元系轉賬支付,4萬元系對2012年原告與被告魏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的重新確認),故對李甲按借條上的26萬元訴求借款本金不予支持,認定本案的借款本金為14萬元,遂做出以上判決。(田莎)優秀公眾平台推薦 法制報濮陽(ID:hnfzbpy)「政法濮陽」將為濮陽平安建設、法制建設工作提供更加專業、及時服務,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制新聞和資訊,開通更加便捷的互動和投訴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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