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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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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法發布礦業權解釋:生態敏感區開發礦產資源的合同無效未來網(www.k618.cn)北京7月27日電(記者 賀卓輝)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中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內勘查開採礦業資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解釋,礦產資源兼具財產屬性和生態屬性,其開發利用又必然具有環境負外部性。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調理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內禁止進行勘查開採活動。「所以人民法院應適度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對上述特別區域內的礦業權合同效力進行特別審查,為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司法服務。」鄭學林表示。《解釋》將涉礦環境公益訴訟納入其中,既與現行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關於公益訴訟的規定完全契合,亦與環境公益訴訟審判實踐聯繫密切,還有助於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意識。《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導致地址災害、植被毀損等生態破壞,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認為,《解釋》幾乎用了三分之一的篇幅對礦業開採和使用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進行了規定,對保護礦業開採過程中的環境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同時,《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礦業權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礦業權人僅收取租金、承包費,放棄礦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修復等法定義務,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審判長賈清林表示,《解釋》是實踐中的案例提煉出的規則,很多自然保護區內中涉及到礦業資源開發問題,從審理的很多司法案例來看,很多礦業權開發批准也成立了,包括有些在特殊區域中開採權也得到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批,但這些開採行為會造成環境破壞。而《解釋》明確規定,如果在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脆弱區開採礦產資源,如果會造成環境破壞,儘管通過了國土資源部門等相關審核,人民法院也可以認定為礦產開採合同無效。賈清林解釋,生態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重點生態功能區有國家法律的強制性保護的規定,但本次解釋特別加入生態脆弱區和敏感區,儘管《環保法》和相關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也在本次認定合同無效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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