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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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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從香港到內地的一些政治史和法律史專家,特別是公共知識分子們特別推崇英國的《大憲章》,認為英國具有深厚的民主傳統,其1215年的《大憲章》已經有很多民主因素,為英國近代建立君主立憲制度打下來了基礎,包括現在的大陸中學歷史課本也是這個調子。然而事實上,所謂《大憲章》不但和英國近代產生的君主立憲制度沒有直接的關係,其本身也不是什麼歷史的進步。要了解英國《大憲章》,必須了解其產生的那個時代。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以後,中世紀的歐洲逐漸實行了農奴化,封建貴族的割據混戰與教會特權成為了中世紀歐洲的兩大毒瘤。從中世紀中期開始,限制和取消農奴制,特別是打擊封建貴族的分裂割據與教會的勢力逐漸成為了歷史發展的主旋律,國王與中央政府在這場鬥爭中起到了首腦的作用。當然,這場鬥爭也是有勝有敗的,比如說,西班牙與葡萄牙由於面臨阿拉伯人的威脅,所以成功的比較早。特別是葡萄牙,很早就建立起了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而德國的中央政府則在鬥爭中一敗塗地,陷入了持續不斷的分裂割據與混戰局面。英國人原本在這場鬥爭中是處於領先地位的。諾曼人(Normans)於1066年開始入侵英格蘭,在諾曼人成為英國的國王后,於十一及十二世紀逐漸強大。他們建立的集權政府,加上本地盎格魯—撒克遜人(Anglo-Saxons)原來的統治土地,還有盎格魯人和諾曼人在諾曼底所擁有的土地,使英國國王在1199年成為歐洲最有權力國王。但是到十三世紀初期,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英國的國王約翰即位以後,繼承先輩們的傳統,繼續打擊教會和貴族的勢力。但是這個時期,教會和貴族進行了一次狂熱的反撲。首先是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將約翰開除教籍,這使得約翰被迫於1213年向教會屈服。接下來還是在這一年到1214年,約翰出征法國的時候,很大一部分封建貴族拒絕福利,導致約翰戰敗。教會與貴族藉機藉機逼迫約翰,簽訂了這部保護教會與貴族權力的《大憲章》。正如人民大學的孟廣林教授所指出的:【無論是表述話語、思想框架還是訴求主旨,《大憲章》都彰顯了那個封建時代貴族階層所固有的封建性。《大憲章》肯定了封建王權的合法地位,將國王視為貴族權益的恩賜者,並聲稱保護國王人身不可侵犯的尊嚴。而在《大憲章》的63條條款中,佔據核心位置的有明確要求保障貴族及教會權益的條文約有18條,佔全部條款的28%以上,其內容涉及保證貴族財產、司法和政治各至關重要領域的特權。此外還有6條關於保障自由人財產、人身自由等權益的規定,佔據所有條文的約10%。這些條文事實上也是為貴族權益辯護的,儘管它們在理論上涵蓋了開始出現的市民階層,但實際上是貴族階層的代名詞。而對當時占人口大多數的無人身自由的農奴可言,這些條文毫無意義。值得注意的是,從詞源學和語義學的角度來看,《大憲章》中所指的「特權」一詞常常被誤讀為「自由」,它實際上是指由國王授予貴族的某種特權或免於某項義務的特權、市鎮舊有的各項特權以及教會享有的自主的特權,這些都是多年沿襲下來的習慣。這些構成《大憲章》主基調的條款說明,多年來將這一文本稱之為「自由大憲章」無疑是不妥當的,它實際上是「特權大憲章」。】但是大多數學者雖然看到了《大憲章》是維護貴族特權與教會特權的,卻仍然強調這隻不過是歷史的局限,並不否認《大憲章》本身是一場歷史的進步。可我們如果要是把目光放到十三世紀那個年代來看,當時的主要矛盾就是統一的國家與貴族教會割據勢力的矛盾,國家的統一不僅有利於國家自身的強盛,也是有利於社會經濟進步的。可是,《大憲章》卻恰恰與這股歷史潮流背道而馳。貫穿到整個十三世紀,約翰的兒子亨利三世和之後的愛德華一世時代,貴族不斷地發生叛亂,要求大維護大憲章所保障的割據特權,這導致了英國社會發展與國際地位的急劇衰落。如果不是英國面臨著英吉利海峽這道天然屏障的特權保障,不排除英國成為神聖羅馬帝國第二的可能。如果我們摘掉有色眼鏡去觀察英國歷史的話,就會發現14到16世紀,英國逐漸發展的過程其實也就是一個反《大憲章》的過程:第一次大規模的反《大憲章》運動,其實就是百年戰爭,在百年戰爭中,由於軍事的需要和國內農民起義,《大憲章》最終被棄置於一旁,農奴制度漸漸走向衰敗,而貴族的割據勢力也基本上不復存在。一個拋棄了《大憲章》所維護的貴族割據的,統一的中央集權的英國第一次建立了起來,這英國後來的發展打下了根基。第二次大規模的反《大憲章》運動是亨利八世進行的宗教改革,他把《大憲章》中維護的教會特權完全拋棄一旁,自我任命為英國教會的主宰,和羅馬天主教斷絕了關係。這使得英國進一步發展了起來。第三次大規模的反《大憲章》運動發生在英國的伊麗莎白女王一世時代,其建立的君主專制中央集權,與《大憲章》的規定完全背道而馳,然而正是他建立的這種君主專制中央集權體制,使得英國能夠動員起舉國的力量,打敗了西班牙的無敵艦隊,逐漸掌握了海上的霸權,為英國後來逐漸崛起,成為一個世界性的強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當然,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期間,確實是有一部分人提到了《大憲章》,諸如所謂的沒有代表不納稅等等。但是我們應該看到,被廢棄了幾百年的《大憲章》突然被人提起,這是由於資產階級的勢力壯大了,而並不是由於《大憲章》的本身有什麼特別重要的歷史影響。而且僅就資產階級革命期間的動員作用而言,基督教不同派別的宗教矛盾也是遠遠超於一份被擱置了幾百年的破爛法律文件之上。就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所建立的君主立憲制而言,也和《大憲章》並不是什麼直接性的繼承關係。無論是共和國,克倫威爾護國公政治,以及後來的《權利法案》都是帶有一定的獨創性的,而且其主要的方向均是反對封建貴族的勢力,和大憲章維護封建貴族勢力是恰恰相反的。《大憲章》與《權利法案》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在於具有限制國王權力的共同形式,而卻具有相反的實質內涵。今天我們之所以重視《大憲章》的歷史影響力,甚至把《大憲章》與《權利法案》等同起來,均視之為君主立憲制,其實是十九世紀牛津學派的產物。因為在十九世紀的時候,資產階級本身已經逐漸失去了革命性,因此他們要一方面強調資本主義的民主,就是一種普世的,永恆的民主,另一方面,又通過突出西方文明的獨特性,用歷史與文化掩蓋其階級性。在這種情況下,英國牛津學派的歷史學家,就宣布《大憲章》與《權利法案》都是限制君主的權力,所以兩者就是一脈相承的,都是代表著人類歷史發展與西方文明的巨大進步。這顯然是一種用現象取代本質的做法,完全忽視了制度與法律文件所處的歷史環境。的學者之所以人云亦云的突出《大憲章》的歷史影響力,恐怕也是由於對於西方的崇拜和普世價值的意識形態心生嚮往,並非真的喜歡什麼《大憲章》,而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罷了。一個突出的例子是,今天很多人居然還宣傳《大憲章》三條放在今天還有效。可是,《大憲章》一共有63條之多,今天還有效的那三條在《大憲章》中並沒有多大的地位。如果要是按照這種邏輯,那麼劉邦約法三章中的殺人償命,在很大程度上今天還是有效的呢!這種說法除了表明這些人具有濃重的逆向民族主義情節之外,很難有第二種解釋了。總之,《大憲章》是在中世紀時封建貴族與教會加強自身割據勢力的一種歷史的反動,中世紀後期的英國,正是通過不斷地反對《大憲章》才實現了國家的逐漸發展和強大。後來,其在近代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被人托古改制又拿了出來,但是並不是主要的動員工具。所以,過分吹捧《大憲章》的作用顯然是不合適的。至於資產階級革命后的英國是不是民主,我們以後再說吧。【鹿野 察網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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