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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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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公 告(2016)粵0106民初15925號李文明、黃培紅: 本院受理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訴被告李文明、黃培紅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你方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06民初1592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 被告李文明、黃培紅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償還借款本金282093.61元及利息、罰息、複利(截至2017年2月7日,利息45087.12元、罰息36210.47元、複利為13768.2元;自2017年2月8日起,罰息以本金282093.61元為基數,複利以利息45087.12元為基數,均按固定月利率1.5%上浮30%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6960元,由被告李文明、黃培紅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О一七年四月十日聯繫人: 薛梅、張瀅倩 020-83008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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