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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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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23日發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辦法(2017年修訂)》,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次修訂的最大亮點是針對市場反應強烈的問題和現象增加了消極條款項目。一是增加重大資產重組業績承諾未實現情形。對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標的資產或非公開發行募投項目實現的盈利低於盈利預測或業績承諾的80%、50%,且不屬於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的,分別規定「不得為A」、「不高於C」。二是增加內控審計報告意見情形。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分別規定為「不高於C」、「應當為D」。三是增加被暫停直通車、不主動按要求限期整改信披重大問題等情形。評價期內公司被暫停信息披露直通車資格的規定為「不高於C」;公司未及時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其他風險警示或被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問題被要求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內未主動落實整改要求的,規定「應當為D」。此外,對評價期不足12個月的上市公司規定為「原則上不得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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