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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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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宣布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 根據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是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是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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