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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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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行業法律專家密集研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簡稱《草案》)通過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分組審議,現在已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7月14日至15日,行業法律專家們就草案展開密集的專題研討。 2017年7月14日、15日,法律專家們就《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展開密集的專題研討。 7月14日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專家研討會暨法學會2017年第15期立法專家諮詢會在北京召開。 圖片來源: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微信公眾號 研討會開始后,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案室蔡微巡視員,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王力處長先後介紹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立法背景和主要考慮。 與會專家學者包括:全國政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呂忠梅兼職教授,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王樹義教授,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羅吉副教授,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胡靜副教授,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等。此外,還有部分學者提交了書面修改意見。 與會專家學者一致認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十分必要。 防治土壤污染,直接關係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現階段,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通過立法實施土壤污染分級分類防治,對未受到污染的農用地土壤予以保護,對已受到重金屬污染的土壤實施綜合治理,任務已十分緊迫。 專家學者認為,《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總體上仍比較粗糙,與法律要「立得住、行得通、切實管用」的立法目標差距仍較大。 專家學者建議,應從準確定位立法目的,理順管理體制並明確各部門的職能定位和責任範圍,貫徹分級分類管理,增加土壤污染源調查,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鼓勵公眾參與,增強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章節的邏輯結構,條款順序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7月15日 在河北保定舉行的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年會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論壇上,各位與會專家就《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充分研討,踴躍發表各自觀點,為立法建言獻策。 政法大學教授、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燦發,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能源法學研究中心主任王明遠,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黃錫生,中山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研究所教授李摯萍,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鄧海峰,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副所長楊素娟,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愛年,佛蒙特法學院教授MarkLatham以及河北大學法學院的領導、教授、自然之友法律團隊等40餘人參加此次研討。此次會議由王燦發教授主持,鄧海峰教授點評,各位專家學者針對該草案進行研討並提出了寶貴的修改意見。 與會專家學者明確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的重要性,對本草案中的重要問題進行了研討並提出修改意見。 1.結構與邏輯問題 首先,各專家學者指出明晰立法調整對象的必要性問題。其中著重指出,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保護優先的原則,保護和利用是相對的,保護應該在前面,所以本草案也應確定保護優先的原則。 2.與其他法律的關係處理 部分發言專家學者指出本草案並沒有處理好與其他法律的關係。本草案與其他法律有重疊和衝突的問題存在。比如,如何處理本草案與《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關係;所以,如何解決各法律的關係是重點之一。 3.相關原則與規則 與會期間,各專家學者指出本草案中的相關原則與規則應該更加明確。其中,法律的溯及既往問題、責任主體的認定問題等為重點討論內容。,很多專家認為污染者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即使該污染是在本法律實施之前產生的;專家學者還指出,本草案責任主體認定不明確,而這正應該是本法律的應該解決的核心問題。 4.操作上的難度 多位專家指出,本草案意在協調各政府部門協同合作,但並沒有解決各部門協同合作時的制度障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如何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合作,如何處理部門之間的關係、權責等問題應當解決。 與會專家學者分別指出本草案內容在實際操作上的問題,本草案對於相應標準、責任劃分、評估範圍、實施機制等界定和說明過於概括模糊,在草案可行性問題上有較大的漏洞。 其中,與會專家學者指出以下問題: 有毒有害物品的評估範圍問題; 修復機制的可行性問題; 責任主體認定的法理基礎問題、責任主體行為規則的可行性問題; 土壤作為環境要素與自然資源雙重屬性的協調問題; 土地使用權人沒有做類型化區分的問題; 土地承包權人、使用權人設定與流轉憑證的保護土地義務條款設定問題; 未利用土地污染本底量的認定問題; 土壤污染的發現與認定機制問題等。 5.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各專家學者針對本草案中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的落實與實施問題均提出疑問,其中公眾參與的範圍不明確以及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措施不足為與會者指出的重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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