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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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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把「原創」功能當作自己手裡的特權, 不利版權保護, 有違《著作權法》】文 @陳文伍 (陳平) 作品的「原創」屬性,是作品天生的權利。根據《著作權法》 規定,作者寫了作品,在作品上署名(使用網路賬號發布,可視同為為作品署名)的即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即享有著作權。除法律法規、時事新聞、 曆法公式外, 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均依法享有著作權 。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都是「原創」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這與 有沒有 在自媒體平台上開通使用「原創」功能,沒有任何關係。在自媒體 平台 沒有開通使用「原創」功能的作品,同樣是「原創」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我認為自媒體的「原創」功能的意義,就在於提示想要抄襲者和侵權者,這些作品是擁有版權的「原創」作品,抄襲、侵權是違法行為。所以,我認為自媒體 平台 把「原創」功能當作自己手裡的特權,不利於版權保護,有違《著作權法》。應當給所有作者(包括試運營的作者 )自動開通「原創」功能,這樣才有利於版權保護。 當然, 自媒體平台把「 分成 」 「 廣告 」 「讚賞」等能夠獲得經濟利益的功能,當作自己手裡的特權,到也無可厚非。 大部分自媒體平台還是可以體現多勞多得,作者寫自媒體比博客、微博、微信獲得的勞動報酬還是要多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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