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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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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問題編號為784309的網友留言諮詢: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您好,我現在居住的小區車位規劃嚴重不足,大約只能滿足70%業主需求,可是現在有車業戶越來越多。有2個問題我想諮詢一下,1.物業內部規定無車位業主的車輛進入小區時間不能超過1小時是否有法律依據?如果有,依據是什麼?2.物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有權禁止無車位業主車輛進入?煙台市法律援助中心對此回復:您好,按照《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開發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車庫租賃費的標準按照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確定。因此,如果沒買車位,您也可以要求承租,開發商不允許承租的,建議您到住建部門的物業管理科反映投訴。如果業主和物業之間有合同,並且合同中約定,沒買或租車位不能開車進小區,那麼應該按照合同辦事;如果雙方沒有簽訂這樣的合同,而現行法律中也沒有如此強制性規定,物業單方面規定不允許停車也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但如果小區的停車位已滿,業主將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綠化帶等非正規停車區,物業有權要求業主將車輛開出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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