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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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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貪污挪用公款 萍鄉一60歲副處級幹部獲刑7年處罰金20萬元江西網-萍鄉頭條訊 記者陳成報道:6月8日,江西網記者了解到,近日,萍鄉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范繼明(男,60歲,江西萍鄉人,大專學歷,副處級,系萍鄉市建設局副調研員、萍鄉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對范繼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彭濟慶貪污、挪用公款一案,湘東區法院經審理後於2016年9月1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范繼明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萍鄉中院經審理后查明,上訴人范繼明於1997年7月任萍鄉市建設局主任科員,1999年8月24日兼任萍鄉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萍鄉市建設局下屬國有企業)總經理,2011年4月29日任萍鄉市建設局副調研員。2008年至2014年,范繼明在擔任萍鄉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5.50312萬元及挪用公款5199.2765萬元。萍鄉中院認為,上訴人范繼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或者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以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應當數罪併罰。上訴人范繼明被動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部分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上訴人范繼明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因部分貪污事實及部分挪用公款事實不能成立,依法應當予以改判,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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