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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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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王先生爆料:花園路迎賓路某小區(錦華物業)地下停車位只售不租,就算是親友探訪裝修搬家不買車位就是不讓進,曾經交一百押金可以進,停車費半小時6元往後每小時1元,停一天下來三十四,而且每天都是累計的,經小區業主維權加商報記者報道后取消了臨時收費倆星期,後來乾脆不買車位不讓進了,物業很是霸道且不作為。看到王先生的爆料,小能豆也表示十分憤怒。雖說小區停車亂收費之事被制止過N次,但依舊一波不平又一波起。話說,目前鄭州像這樣的小區還真不少,即使小區停車位只租不售且漫天要價,但為了愛車,咬著牙還是得給呀!根據王先生的苦言,小能豆算了一筆賬:如果家裡有1輛車,按停車費一天40元,一個月1200,一年得14400元。如果媳婦再有一輛車,一家人一年光停車就得花將近30000元,一般鄭州主城區平面停車位售價為15萬左右,如果在該小區一直租車位使用的話,5年就得交15萬。*&…%#@... ,一臉懵!更奇葩的是,物業把錢也掙了,不買車位直接不讓車進了。膽子這麼肥,這不是違法么。。。小能豆麻溜的查看了一番《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物權法》規定說了: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業主將車停放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上,也有權自願購買或租用。不租用車位不能成為阻止業主進入自己的小區的理由。因此,該小區物業高價只租不售車位,以及後來的不買車位不讓愛車進入小區,都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如果有車要停放小區,物業可以收取保管費用,這個是需要簽訂委託服務合同的。若車子在小區發生刮擦、划痕,收費方可是要承擔責任的!但共有部分並非屬於物業而是大家共有,物業憑什麼亂收停車費呢?看完此條爆料,小能豆很快就聯繫到了該小區內部的一位業主。業主表示,他們正在積極籌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準備通過正當的途徑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同時,也希望通過本次爆料台的發聲,能收到物業負責人給予小區業主的正當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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