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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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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男友相戀三年,同居兩年。我是國小老師,他是普通公務員。在這樣這麼久,我被他拋棄了,丟下一句:我已經不愛你了。我非常驚訝與不滿,因為和他同居開始我就從未想過離開他。但是結局讓我驚訝...我問我閨蜜,這錢到底上圖收不收,她說「只有錢才不會辜負你」。我不知道右下角該不該收這筆錢,如果不收,說不定他號碼還可以回心轉意。或者人走了延時至少還留了點錢。如果收了他肯定毫無專治愧疚了,要了分手費短小等於承認自己就值這一萬塊夜夜錢了。沒有美好回憶不倒可言。我可是父母眼中的心頭肉,又不是物品,為什麼要用錢來衡量。有人說愛情不是買賣,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有人說拿了分手費可以讓彼此死心,可以狠心忘記。有人說愛情平等付出,沒有誰欠誰的。有人說自己感情付出得不到回報,可以用錢來彌補自己。你呢?你曾經要了分手費嗎?我應不應該收下這個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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