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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 字媒體

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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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在車裡,不應該在車底……忘拉手剎好氣氣……這條路上我誰都不服就服你……馬路殺手……道路交通安全不是兒戲,可是偏偏有數不勝數的馬路殺手們用親身經歷告訴我們——沒有最粗心的,只有更粗心的。這不,就有位女司機,下車后因沒拉手剎被自己的車碾傷。雖說沒有傷及無辜,可是也把自己碾壓成十級傷殘……你說,當初細心點不行嗎?這情節展開,老人看了會沉默,小孩看了會流淚……不過心疼之餘,咱也得理理保險的事兒——被自己的車碾上,這位女司機,您到底算不算保險賠付的對象呢?保險公司覺得,既然你是司機,那當然不在保險範圍,表示拒賠。女司機當然不樂意了,保險此時不用更待何時?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我的法院,這事兒你怎麼看?近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依法認定車下司機屬於「第三者」身份,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女司機損失。2015年10月2日,43歲的婦女張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回家,在家門口停好車後下車,因忘拉手剎,張某的車輛倒滑,碾壓住剛好走到車后的張某。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隨後,張某被送到醫院治療一個多月。2016年12月,張某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因張某車輛在許昌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張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萬餘元。而保險公司則辯稱,張某本人既是駕駛人員,也是受傷人員,張某不是車下的「第三者」,不屬於三責險賠償範圍。魏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應否賠償張某的關鍵在於能否認定張某系車外的「第三者」。該院認為,機動車輛是一種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的置於機動車上,涉案機動車保險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駕駛員」均為特定時空下的臨時身份。判定是否屬於「第三者」應以發生交通事故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處於投保車輛之上為依據,在車上為「車上人員」,在車下應為「第三者」。「第三者」與「車上人員」不是一成不變的,二者可以相互轉化。本案中,原告張某在事故發生前作為駕駛人員應當屬於車上人員,但事故發生時張某並不在車上,其應當屬於第三者身份。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在交強險保險限額內賠償張某損失。綜上,法院依據事故給張某所造成的各項損失,依法判決被告許昌某保險公司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110185元。在此,小編也提醒各位,一定要小心駕駛,雖然財產損失可以通過保險賠付的方式來挽回,可是生命安全千金難換,所謂健康不是你想買,想買就能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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