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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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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路人對遇險者作壁上觀的新聞不斷在各地上演。 「扶不扶」彷彿成了一個困擾人們多年的式難題。每當討論起類似事件,人們就會提起十年前的彭宇案。但當年的彭宇案到底發生了什麼?最高法今天這樣回應。幾天前,河南駐馬店市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再次引發了人們的討論。女子過馬路時被車撞倒,1分多鐘里沒有一個人上前幫忙,車輛、行人紛紛繞開她,最終,女子被後車碾壓后死亡。詳情可戳→不寒而慄!這場車禍折射路人多少冷漠,捫心自問,你會怎麼做?提供救助怕被對方反咬一口,不提供救助又將面臨良心上的譴責。在每次討論這一話題之時, 「彭宇案」就會被再次納入公共討論的範圍。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布了這樣一條內容——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麼?回顧:彭宇和老太的確相撞文章首先回顧了彭宇案。文章說:該案中,從法律真實看來,彭宇在第二次庭審時承認「我下車的時候是與人撞了」,但否認是與老太太相撞。第三次開庭中,原告方提供了一份主要內容為彭宇陳述兩人相撞情況的筆錄照片,雖然這份筆錄因警方失誤丟失客觀上無法提供原件,但也得到了當時做筆錄的警官的確認。結合彭宇自述曾經與人相撞卻說不清與何人相撞以及經警方確認的筆錄照片,這就構成了優勢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彭宇與老太太相撞並無不妥。而從客觀真實看來,事過多年後,彭宇也承認了當年確實和老太太發生過相撞。或許是人性的自私因子使然,我們習慣於為自身在眾人中的冷漠去找到一個客觀而冠冕堂皇的借口,「以訛傳訛」似乎總比真相走得快一些。這就造成如今遺憾又尷尬的局面,人們對於該案的誤解、誤讀越陷越深,至今仍然有不少人堅信著彭宇僅因施救而被判賠償的假象。說法:扶人者不承擔責任文章還稱,實際上,對於「扶不扶」問題,法律早有答案。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可見,如果被扶者不能證明扶人者將其推倒,扶人者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嚴格意義上,司法實踐中,也並未發生過一起僅因扶人而讓扶人者擔責的判例,或許也正因此,每每發生類似事件,一些人只能拿出一件十年前被誤讀的「彭宇案」來唏噓不已,感嘆世風日下,乃至為冷漠尋找借口與出口。值得強調的是,即將正式實施的《民法總則》再次重申了法律對見義勇為的態度,「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施救行為對受助人造成了一定損害,救助人也無須擔責,更何況,損害本非救助人所致。而這些年,各地也陸續出台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國家與地方對「義者」的獎勵、保護長效機制正在日趨完善。最高法官微全文↓↓↓編輯|孫晟源來源|新華社(ID:xinhuashefab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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