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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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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車主未購交強險 發生事故責任重湖南法院網訊機動車作為交通工具使用已經非常普遍,在未限制機車通行的城鎮,駕駛機車出償範圍行也成為了不少人的選擇。但是機車也屬於機動車,應當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駕駛上路需具備相應的駕駛資格。否則,發生交通事故,車主需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賠內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016年4月5日,余某駕駛李某婷所有的無號兩輪女士機車,途經湖南省桂陽縣金都匯大酒店路段時,撞上行走在道路上的行人周某,造成余某、周某受傷,機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桂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余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周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周某經治療花醫療費三萬餘元,經鑒定構成一處八級傷殘、兩處十級傷殘。另查明,李某婷的機車系其弟李某春擅自開走,後由被告余某借走,該車未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余某、李某春均系未成年人。故周某將余某、余某之父余某華、李某婷、李某春、李某春父母訴至桂陽縣人民法院,請求賠償損失。本案涉及當事人眾多,經法官一一送達應訴手續,梳理案情,庭審結束后,對當事人各自的責任做出了綜合認定:周某在機動車道上行使,應承擔本次事故責任的30%;李某婷對機動車管理不善,應承擔本次事故責任的5%;李某春將機動車交由不具有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應承擔本次事故責任的15%,被告余某作為侵權人承擔本次事故責任的50%。而被告余某及李某春均未滿十八周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雖然車主李某婷對本次事故發生的責任並不大,但因為其所有的涉案機動車未購買機動車強制保險,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法院作出了由余某之父余某華與李某婷連帶賠償原告周某各項損失共計106509.12元的判決。李某婷雖然不是肇事司機,但其承擔的賠償責任卻並未因此免除。法律對於機動車的上路要求明確且嚴格,希望本案的處理能對擁有機動車的人員起到警示作用:購車需保險,上路有駕照,車輛保管好,借車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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