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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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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一)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二)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三)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四)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五)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二、申請再婚有哪些特別規定(一)離婚的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二)離婚的外國人在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係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其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三)持有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四)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並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 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五)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 結婚登記檔案。(六)凡與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出具的離婚證件在使用,按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七)申請結婚當事人提供假證件或證件被塗改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by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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