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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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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監會山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保監罰字〔2017〕7號晉保監罰字〔2017〕7號機構名稱:運城市中興達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達代理公司)主要負責人:趙建兵營業地址:運城市紅旗東街226號郵政大廈12樓1206號當事人:趙建兵住 址:山西省平陸縣曹川鎮我局檢查組於2016年11月2日對中興達代理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存在分支機構臨時負責人超期的行為。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公司提供的分支機構情況說明及附表、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該公司分支機構臨時負責人超期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趙建兵對上述行為負有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趙建兵警告並處一萬元的罰款。請及時聯繫我局辦公室確認繳納罰款事宜,並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聯繫電話:0351-7551616。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划繳罰款后,當事人應向我局提交劃款憑證的複印件。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山西保監局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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