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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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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本志與被告崔金榮、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葉俊、羅曉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公 告(2017)粵0113民初3812號羅曉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本志與被告崔金榮、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葉俊、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本院根據該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原告胡本志訴請判令:1.四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319913.26元(被告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優先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被告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與被告崔金榮、葉俊按30%的責任比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你按70%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四被告共同承擔(直接向原告支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本院定於2017年10月30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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