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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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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勞動者猝死的事件時有發生,事後維權往往成為爭議焦點。蘇州五旬男子文某就是這樣一名不幸者,他為了多掙錢連續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回家,結果出現身體不適,送醫后終告不治。因無法認定為工傷情形,面對文某家屬的索賠起訴,日前蘇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 年過半百,自願長期加班 文某出生於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平時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去年3月中旬,文某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合同中註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不過,由於所屬行業的工作性質,且報酬也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因此對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趕上高峰期,一個月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處於工作狀態。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體檢,發現他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於正常值,建議進一步檢查。可未到一個月,意外就發生了。12月20日晚上10點左右,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兩三點鐘,妻子發現他身體異常,遂將其送往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後,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文某家屬認為,由於長期加班,且意外發生當日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要求賠償50餘萬元。企業加班時間超過法定上限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作為生產型企業,不可避免會因業務季節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並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針對文某的加班行為,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以及是否存在過錯?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文某的猝死未認定為工傷,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存在過錯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文某的近親屬亦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審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小時、4.5小時不等的加班情況;除11月6日的周日外,其餘周六、周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況;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時。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1小時。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判決企業存在侵權行為和過錯,賠償20萬即使加班系自願行為,但根據被告辯解,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認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至於文某的加班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綜合相關案情,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雖無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係的結論,但根據文某上班及加班后回家,身體不適送醫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並結合日常經驗法則,該因果關係亦同樣無法排除。最終,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文某個人身體素質、身心調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係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根據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法院酌定,由企業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判決支付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法官說法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不斷出現,且呈增多趨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但是像文某這種情形,即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規定不構成工亡的,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在下班后猝死,雖構不成工傷,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現在很多的職業,加班已經是常態,還有許多人都喜歡把做不完的工作帶回家去做不僅在辦公司加班,回家也要加班,總之就是各種加……班……每天過著加班的生活你有了解過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嗎?把工作帶回家屬於加班嗎?雙休日出差算加班嗎……快跟著小編看下去!"把工作帶回家是否屬於加班"?網友的回答也是眾說紛紜☟☼網友A不可能算的,這項也不可能在合同上體現的,如果合同上有那也要寫申請加班單,要不無憑據的怎麼算加班呢,除非你有加班申請單,有領導的簽字同意你加班,那就有加班費了,像你這種情況可以說是自願的,貢獻公司了。☼網友B把作業帶回家算上學嗎?☼網友C都是坑,不自願加班,就要走人了吧?☼網友D在公司加班,一般都得打卡,那加班是有證據的,才能算給你啊。回家了,怎麼算,算幾個小時好呢?你先得和老闆講清楚了才行,不然,肯定不算給你的。emmmmm…………是不是該考慮在家裡安一個打卡機?現在小編就告訴你到底什麼算加班☟法定工時以外的工作均為加班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標準支付工資……」《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由此看來,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就是加班。勞動者把工作帶回家屬於加班嗎?視情況而定☟1、自願工作的不屬於加班。 2、用人單位安排適用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將工作帶回家完成以及讓員工在家登錄單位的系統網路進行工作,只要是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都應當認為是加班;用人單位安排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家工作,只要是在綜合計算周期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的也都應當認為是加班;用人單位安排適用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在家工作的也應當認為是加班。 當然,勞動者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勞動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只要被認定為加班,用人單位就應當依法支付員工加班工資。雙休日出差能算加班嗎?雙休日一般為勞動者休息的時間,雙休日出差是否屬於加班,關鍵要看勞動者是否提供了勞動——如出差期間恰逢雙休日,勞動者在此期間提供了勞動的,應為加班;如出差期間恰逢雙休日,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只是在休息和遊玩的,則不算加班;如果勞動者雙休日出差已被用人單位認定為加班,且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則應依法支付加班費。對於勞動者來說,要學會收集和保留雙休日出差的相關證據。比如出差報銷單,上面寫有詳細的工作時間。還可以收集通訊記錄、郵件等能夠佐證自己在雙休日出差的記錄,證明自己在雙休日出差期間是在工作,而不是在休息。用人單位能強迫員工加班嗎?答案是:不能。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此外,超時加班加點和違法要求女職工加班加點,如要求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等情況也是不允許的。加班,勞動者能說「不」嗎?相關法律規定「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但為公眾利益的需要,勞動法明確規定,單位在某些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相關限制:不可抗力因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公眾利益需要: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設備檢修保養: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國防緊急任務: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看完上面這些你get到自己的權益了嗎?國慶節就要到了,你會在加班中度過,還是出去玩呢?歡迎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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