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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T20:27:27+00:00
原標題:港劇美劇中常說「你有權保持沉默」的原因你知道嗎?在犯罪類型的美劇或者電影中(包括港劇),當警察抓捕嫌疑犯時,總是會說這段話:你有權保持沉默,但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作為呈堂證供。這段話的完整版本應該是: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麼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用來在法庭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諮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的話,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這段話稱為「米蘭達警告」或者「米蘭達權利」。警察之所以要在抓捕嫌疑犯時宣讀米蘭達警告是因為50多年前的一個案子。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歲)下班回家時,一輛汽車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從車裡鑽出來,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將她塞進汽車後座,把手腳都捆住,並在車內將其強暴。該女孩被放開后,馬上跑回家給警察打了電話。根據她的描述,警察於3月13日將米蘭達抓獲。抓獲后,警察將被告進行了"排隊",受害女孩當場指認米蘭達就是罪犯,米蘭達也供認不諱,並寫了一份供認書,還在上面簽了名字。以米蘭達的供認書和招供情況為證據,法院判決米蘭達犯劫持罪和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蘭達不服,在獄中多次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寫信上訴,終獲成功,這便是美國刑訴領域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被告認為,自己當時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違反了不得強迫被追訴人對自己作證的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觀點,認為:雖然被告肉體上沒有受到強迫,甚至也沒有人直接告訴他必須招供,但"心理上"的強迫是存在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里宣布,警察局審訊室里的"氣氛"很令人擔心。現代審訊用的是"攻心"戰術,審訊在室內進行,同外界隔絕,現場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問的並不是被追訴者做了沒做,而是為什麼要做。此外,警察還用各種方法鬆懈被訊問者的警覺,如常常假裝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責任推到受害人或社會身上,讓被訊問人覺得案件並非那麼嚴重;或者軟硬兼施,一會兒口氣粗魯,一會兒溫文爾雅。所有這一切,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都給被訊問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而這樣供認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應作為合法證據使用。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規定:在審訊之前,警察必須明確告訴被訊問者:(1)有權保持沉默;(2)如果選擇回答,那麼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3)有權在審訊時要求律師在場;(4)如果沒有錢請律師,法庭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這就是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所產生的著名的"米蘭達警告"。如果警察在審訊時沒有預先作出以上4條警告,那麼,被訊問人的供詞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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