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 目前依法還是不行上路,抓到可開罰
沒被罰只是僥倖,或警察嫌麻煩不抓,但目前道路是禁止上路的
台北市交通局指出,將依循交通部「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原則,納管個人行動運具不得在道路上行駛或使用,違者依法最高可罰3600元,北市今年目前開罰46件。
然而電動載具算是綠能交通工具,也算是綠色運輸,全台也都在推行電動車,理論上應該定義合法上路的標準,而非一昧禁止
因此立法院去年5月提出修法草案後,將個人行動運具納入慢車規範,交通局9月表示,因應新型運具使用,依循交通部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盡速檢討辦理。但「盡速」辦理仍至今年3月26日才召開座談會,結論如何?陳說明,座談會中專家、學者表示,個人行動運具外表千奇百態、推陳出新,因此認定上的定義尚不明確,也無經安全審驗標準,要求中央盡速訂出標準、規格,並於7月行文中央,建議訂出審驗安全標準的規範等。
王閔生要求,北市應設立說明專區包含罰則,否則使用者被開單還不知道該運具不能上路;對最明確的使用者即受罰者進行焦點團體訪談,個資方面可以請警局通知,同時保障使用者未來權益,免於再次被受罰;訪問業者、代理商的市場觀察、市場趨勢及產品規格等。陳學台也允諾會致力做到。
王也進一步提出數據,「個人行動運具」包括賽格威、電動獨輪車、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依交通警察大隊近年取締個人行動運具件數,2019年23件,2020年增加至95件,但今年光截至9月就高達119件,取締數中有相當成長趨勢,但北市卻沒有相對應的掌握,且既然網路有販售該產品,台灣也有廠商在製造,就不得不重視使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