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尋找貓咪~QQ 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 Taoyuan , Taoyuan

影劇產製的智權管理基本概念(二)

◎賴文智律師

(二)音樂相關授權最複雜,應優先考量選曲之授權事宜

展演團隊應該或多或少都有接洽音樂授權的經驗,因為只要現場的演出利用到他人的音樂著作(包含詞和曲),除非是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的古典音樂或是傳統曲調,否則,至少都會有接洽取得公開演出授權的需求。然而,由於音樂相關產業發展已相當成熟,所以,實務上音樂的授權多有一定的模式,即令是詞曲創作者本身,可能都未必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著作授權事宜。


一般而言,展演團隊可能接洽音樂授權的對象,大致上可以區分成詞曲創作者、唱片公司所屬之音樂版權或經紀公司、著作權集團管理團體。在國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組成的社團法人,專門從事會員委託著作的管理事宜,而通常管理的權能都是涉及對公眾利用著作的公開演出權、公開播放權、公開傳輸權等,重製權、改作權等,比較會是留存在詞曲創作者身上,或是若有發行唱片時,唱片公司往往會向詞曲創作者取得一部分權利,例如:重製權,以確保其唱片發行利潤得以獨占,或是取得為詞曲創作者管理全部或部分權利的委託,而交由唱片公司所屬的音樂版權管理或經紀公司處理。


由於影劇產製的過程,音樂往往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但針對特定影劇展演創作新的樂曲成本高昂,故利用市場上既存的音樂著作,或是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的音樂著作,就成為國內展演團體最佳「選項」。當有必要利用他人的音樂著作時,能否順利取得特定詞曲創作的授權,或是需要有替代的作,即是在影劇作品規劃階段最重要的事項之一。因為有時音樂的不同利用權能是分屬於不同單位或個人管理,很可能可以順利取得現場公開演出的授權,但無法尋找到重製權人,或重製權人的授權條件遠高於展演團體的預期,即可能會出現一場叫好又叫座的現場表演,市場期待發行DVD,卻苦於無法取得重製權的授權,而無法順利發行。對於無法臨時抽換展演內容所使用詞曲的影劇節目,音樂授權的釐清與取得利用所需的授權,即應優先列入考量。

(三)改作、改編涉及原著作及衍生著作的利用須特別處理

劇本、音樂經常會涉及改作或改編的利用需求,樂曲的改編比較單純,通常無涉曲調的大幅變動,可能是與其他音樂著作串接,可能是為了特殊樂器或演出需求的改編,一般作曲者或版權管理公司在授權時也多會同意。目前展演團體可能比較沒有注意到的是歌詞的改作,許多展演內容會涉及到他人歌詞的利用,例如:將英文歌詞改編為中文歌詞、將中文歌詞配合戲曲情場進行改動等,由於並不是重新譜一首詞,而是依據原有的歌詞「改作」而來,此時洽談授權時即應一併處理改作授權的問題。至於劇本則經常性需要因應導演、場地、演員、演出形式等進行改動,一般願意將劇本授權他人利用的劇作家,通常都會允許改作,只是品質的控制也會是這類改作授權洽談時會注意的事項。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改作的成果,著作權法賦予改作的創作者就其改作一個「衍生著作」的保護,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但是,這並不是指一但他人同意改作之後,改作者所創作出來的衍生著作就完全獨立於原著作,只是指在「原著作」之外,另外有一個「衍生著作」產生。當我們有需要利用他人改編過的詞、曲這類衍生著作時,要取得二個著作權利人的授權,一個是原著作,另一個則是衍生著作。這當然增添授權取得、管理的複雜度,但有些時候衍生著作是演出當地觀眾所熟悉的,當然效果會比較好。例如:鄧麗君演唱的《我只在乎你》,中文歌詞僅標示知名音樂人「慎芝」,日文歌詞則標示「荒木とよひさ」,但若比對歌詞內容會發現二者歌詞內容相似,應該不能算是各自獨立創作,唱片公司在洽談授權時應該會作適當的處理,但若未處理時,即會涉及同時要處理二個歌詞授權的議題。在決定是否選用改編、翻譯的作品時,即須注意取得衍生著作的授權,並不當然代表不用取得原著作的授權。

(四)是否有可能不用取得授權?

是否有需要取得授權?什麼情況下不用取得授權?也是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比較特殊的地方。例如,在相聲表演中將徐志摩《再別康橋》這首著名的詩,作為演員開場的台詞,在進行智慧財產權管理時,我們第一個層次要確認的問題是徐志摩《再別康橋》這首詩是否著作財產權還在保護期間?第二個層次再思考取得授權是否有可能?成本如何?第三個層次則可以思考在不影響表演娛樂性、完整性的同時,是否有可能經過安排,以合理引用或合理使用的方式處理,無需取得授權?

《再別康橋》的問題很容易解決,因為徐志摩1931年過世,即令依現行著作權法最嚴格的標準,終身+50年,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也僅至1981年12月31日,所以,劇團可以在尊重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自由利用,第一個層次就解決。但倘若還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但確因為繼承人分散各地不易取得授權,則是否可能以較少量的使用來處理?例如:開場時只唸「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來;我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而不是整首詩,這樣是否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引用或第65條第2項其他合理使用情形。這對於從事智慧財產權管理的人是非常大的挑戰,因為誘因很大(不用處理授權事宜,不用支付權利金)所有人都期待著我們說「OK」,但這個判斷涉及的因素錯綜複雜,絕大部分的利用情形並不那麼明確可以說一定構成合理引用或合理使用,只能說是一種控制成本與風險的平衡機制。 



影劇產製的智權管理基本概念(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十一)   


Copyright IS-Law.com


熱門推薦

本文由 is-law 提供 原文連結

寵物協尋 相信 終究能找到回家的路
寫了7763篇文章,獲得2次喜歡
留言回覆
回覆
精彩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