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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仿冒商品運送中 不罰?

前不久英國海關查獲一批Nokia手機的仿冒品,這批假貨由香港出發,準備運送到哥倫比亞去,途中在英國轉運,被海關人員(Her Majesty's Commissioners of Revenue and Customs,簡稱HMRC)攔截。海關人員查獲之後,送了幾個耳機配件給Nokia鑑定,Nokia 公司證實是仿冒品,立刻要求英國海關依照 CounterfeitGoods Regulation( Council Regulation 1383/03,俗稱Counterfeit Goods Regulation)的規定,扣押這批假貨。

 

但英國海關人員說按CounterfeitGoods Regulation的規定,仿冒品的定義是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利之商品。但何謂「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利」?以歐盟商標指令(Trade Marks Directive)的規定,「侵害商標權利之行為」要件之一是「商標於交易中使用」。易言之,既然海關找不到證據顯示這批假貨是要在英國市場上發行,這些仿冒的商標並沒有在英國市場的交易中使用,所以沒有任何英國商標權利受損,因此無法依照Counterfeit Goods Regulation的規定查扣。

 

Nokia 不服此行政決定,上訴至高院(High Court),高院駁回。理由為,Counterfeit Goods Regulation的本質在規範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因此,「仿冒品」的要件之一必然為「侵害某項商標權利」,再加上商標法為「屬地主義」,「仿冒品」所侵害的商標權利可定義為「某項地域之中的某項商標權利」。

 

換句話說,歐盟國家的CounterfeitGood Regulation所要規範的當然「歐盟國家管轄領域中的商標權利」,但這些仿冒品既不會在歐盟國家(英國)的市場上發行,也就無從侵害到歐盟國家(英國)的商標權利。即便Nokia 公司抗議說 「有可能」這批貨會流通到歐盟國家的市場上。但「有可能」這種理由不足以讓法院下有利商標權人之判決。

 

在Nokia vHMRC[2009]的案子中,法官確立了幾個原則:

1 侵害註冊商標之行為,以商品置於市場上提供交易為要件,海關查獲的商品不符此要件。(同時可參考L'Oréal SA v eBay International AG[2009] EWHC Civ 1094 )

2 除非這些貨物之運送,必然導致它們最後於市場上交易,此項舉證責任在商標權人。

3 商標權人若僅僅提供「這批貨物可能有風險轉至(英國)市場上」,這樣的證明是不夠的。

 

這個案子的結果看似荒謬,但卻直指商標法的本質:商標之使用,是以商品流通交易為目的。同時,除非有特殊的國際條約或互惠關係,各國(區域)的商標權利按「屬地主義」僅及於各國(區域)的管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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