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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實務議題研究(6)

 

肆、既有儲值卡發行業者之整合分析

  以本條例中電子票證之文義來看,目前除銀行所發行之現金儲值卡外,其他諸如悠遊卡、icash等社會上流通之現金儲值卡或禮券,均非本條例所稱之電子票證。但這些現金儲值卡畢竟代表社會交易上對於替代現金的支付工具的需求,未來亦屬於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整合之對象,以下即由對本條例的理解,觀察既有儲值卡發行業者在整合方面的分析,初步了解本條例立法所期待「一卡通」之目的能否順利達成,作為讀者觀察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發展參考。

一、既有儲值卡發行業者與其整合優勢

(一)交通票證-以悠遊卡為例

  交通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發布「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確定義「交通運輸服務」為單一用途系統,並規範交通電子票證公司發行服務範圍、消費者權益保障、發行業者之責任及限制等事項[1]。故本條例中所規定如履約保證、交付信託等義務雖然較為嚴格,但整體而言對悠遊卡的影響不大,且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為專業經營悠遊儲值卡之公司,符合本條例第7條發行機構須專業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規定,比其他預付型現金儲值卡之發行機構較具優勢。

  大眾運輸系統本來就是受到政府管制的行業,而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系統業者須提供補助,並對交通電子票證系統整合提供輔導及協助。如政府為提倡民眾用悠遊卡搭捷運轉乘公車,一小時內之轉乘均有折扣,以增加民眾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意願,相對地亦使悠遊卡發卡量能穩定成長。交通部已完成「交三版電子票證多功能卡片規劃書」,使交通電子票證之票卡整合不生票卡格式相容性之問題,悠遊卡將來如欲與其他交通電子票證整合,亦較一般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更容易。

  就筆者觀察,悠遊卡的發行量至2008年底已超過1500萬張,悠遊聯名卡亦有250萬張,為全台發行量最大之電子票證。與各公私立學校合作將悠遊卡與學生證合併,並與電信業者合作將手機sim卡與悠遊卡晶片結合,推出悠遊手機等,使悠遊卡的形式不限於卡片,使用範圍更廣泛發行量就愈大,龐大的發卡量與既有的交通票證無須再行整合之優勢,將使悠遊卡公司與其他零售、餐飲、醫療等通路整合更為容易,成為本條例通過後受益最大的單位之一。

(二)連鎖便利商店-以icash為例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icash卡,為商家直接對消費者發行之預付型現金儲值卡,不受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所限制,但亦無法跨企業進行多用途支付使用。本條例公布施行後,icash卡如欲跨領域使用,其發行機構須專營電子票證,且須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發行,才可將icash卡推行至跨領域使用。

  icash卡最大的優勢在於使用通路非常廣,全台四千家以上的7-11門市,不論到哪裡都可在7-11用icash卡消費及加值,這也是電子票證適用在小額付費的典型。而發行icash卡的統一企業旗下代理許多品牌,如康是美、星巴克、博克來網路書店,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icash卡如能跨足這些商家消費,則對於持卡人來說,消費通路增加,只要用一張icash卡即可在不同連鎖商店使用,甚至結合7-11所安裝之ibon便利生活站之服務,用icash卡買職棒或各類表演門票、支付宅急便費用或繳交代收款,這麼一來更可以刺激icash卡的發行量。

(三)銀行-以玉山eCoin為例

  玉山銀行所發行之eCoin為於網際網路上小額付費之金流工具,於網路上加入會員取得帳號,即可透過各種如ATM轉帳、webATM轉帳、銀行臨櫃匯款、玉山信用卡紅利兌換之方式儲值,而於eCoin網路特約商店消費使用。現金儲值卡之類型得以非卡片之方式為之,且eCoin提供多用途支付使用,故eCoin屬銀行發行預付型之現金儲值卡類型之一。依本條例第37條規定,已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之銀行,如與本條例不相符合者,主管機關應指定期限命其調整,可知eCoin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實際上亦受本條例之限制。

  本條例制定目的可說是為使非銀行之發行機構能發行多用途支付使用的電子票證,eCoin之優勢在於其本身即為銀行所發行,故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即已存在,而依本條例規定銀行發行電子票證除銀行本身既有提撥準備金之義務外,無須另行就儲值金額全額信託或履約保證,發行及營運成本相對較低,且eCoin亦可結合銀行之晶片卡之讀卡機制,對於網路電子商務市場這類無實體的店面,有相當程度的吸引力,故若可利用銀行金融專業及現金儲值卡之業務來整合不同產業之電子票證系統,使電子票證系統能夠以實體及虛擬模式使用,是較其他發行機構具有優勢的地方,但銀行業務繁多,是否設專責單位負責電子票證發行及推廣業務,恐是發展的關鍵。

補一則新聞:中國時報,悠遊卡、icash 年底雙卡合一,2009/7/13

[1]   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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