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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資訊系統之著作權保護問題研析(6)

 

肆、結論

隨著資訊科學與各項軟硬體設備的快速發展,新興科技工具不僅持續突破演進,並且迅速被導入地理資訊系統領域之實務應用。在新式資料蒐集生產工具輔助下,空間相關領域之資料產製方式將逐漸改由機械取代人力進行快速大量之數位格式檔案製作,自動化製程勢必成為常態。

雖然依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此類由器械自動生產之資料,通常不符創作性要件,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但這些資料不僅是地理資訊系統的之價值核心,資料集合藉由電腦程式之操作處理更是產業與社會之重要資產。伴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筆者認為地理資訊系統這類的資料庫,在產業保護上之重要性與其本質上之低創作性,若欲透過著作權法加以保護,將直接挑戰著作權法關於創作性與其作為一種文藝創作保護機制的立法基礎。

然而,對於此類需長期耗費大量人力、技術、財務與專業投資製作之工作成果,在立法政策上,筆者認為應提供適當保護,以維持續建置應用之意願,並獎勵其於基礎民生資訊需求、提升產業技術與國家整體競爭力上之貢獻。因此,考量到著作權法乃是作為文藝創作保護的基本法,而地理資訊系統則偏向於對大量投資的保護,筆者認為未來須思考是否參酌國際間有關資料庫保護之討論,以獨立的法律處理此類資料庫的保護,而非單純透過著作權法架構加以保護,以促進地理資訊相關產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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