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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的紅線-開放與管制(下)

◎賴文智律師

 

這些所謂的「網路直播亂象」,其實正是這個社會的小縮影,只是我們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過去我們可能看到街頭巷尾鄰居吵架,就會把孩子帶開,順便機會教育一下,電視播出的節目有不當情節,也可以即時批評幾句,罵罵政府管制不佳或節目製作單位亂來。現在網路直播不再像從前是多人一起經歷某些事件,缺少一個統一的事前過濾,事後糾正調整的機制,多數人連自己的家人、孩子在看什麼內容都不清楚,自然對於網路直播更為恐慌。或許解決之道不在法律,而在於對家人付出更多的關注。

 

三、既「分眾」亦「大眾」,「專業」與「業餘」併進


 網際網路作為新興媒體,網路直播正是其發展臻致成熟的表現,直播主一方面以其各種特色吸引觀眾,只要聚集一定的「小眾」,例如:30、40萬的粉絲,即足以透過粉絲經濟持續發展,充分體現網際網路聚集散落在世界各地不同領域分眾的特性,再小的分眾領域,都可以讓喜歡這個領域的網友找到適合自己的內容;而得以輕易聚集全世界觀眾的特性,也吸引原有「大眾」媒體及相關商業組織的投入,能夠在大眾媒體曝光的明星、節目,自然更能夾著原有的光環在網路直播的世界裡找到一片天。


然而,誠如國內發展OTT影音節目的爭議,傳統大眾媒體業者因為使用有限的廣播、電視資源,而須支付執照費用,受到較高度的行政管制,但遇到OTT這個競爭者時,卻發現OTT無須付費取得執照、節目內容亦無須受到電視媒體須有一定國內自製節目、播送時間、廣告、分級等相關規範的限制,很像綁著一隻手打一場不公平的籃球賽。而網路直播的問題較OTT又更為特殊,直播不像是OTT仍是以傳統的電視節目為主,而是圍繞著直播主,其直播節目可能只是一般業餘的直播主唱歌、聊天、吃飯,也可能是由商業組織精心安排的各類型節目或直播電商內容等。因此,法律管制上即會面臨究竟應配合網路直播的特殊性,修改既有法制,還是以既有法制,要求網路直播產業必須遵守法律規範的問題。


由行政管制的角度出發,NCC該當作平台還是媒體網際網路具有無國界的特性,就如同即令政府認定愛奇藝在台灣設立公司涉有違法情事,但一般民眾仍然繼續透過網路觀賞愛奇藝的影音內容,與一般廣播電視媒體自然不能等同以觀,避免因為高度的法規管制而將業者逼到境外去,反而更不利民眾權益的保護;而若將直播平台當作是媒體來管理,無疑是使「UGC」這個網路時代的特色消失,結果就是多一個「大眾」媒體的「傳輸管線」,而不是一個「分眾」、每個人都可以擁有自己一片新型態的傳播媒體。或許透過既有的民、刑事規範,強化直播平台的管理責任,會是一個比較適合這個既分眾又大眾,既專業又業餘的新興媒體。


以著作權法為例,其本即不因商業組織或一般個人利用而有所差異,關鍵在於是否構成公開利用行為。以專業設備直播知名歌手的商業演唱會,與直播主在自己家中唱歌給粉絲聽,由著作權法的角度出發,都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不會以這是個人行為而認定符合著作財產權限制或合理使用。然而,能夠期待一個在自己家中利用簡易設備直播的「業餘」素人,自己在直播之前就向諸多權利人團體洽談好授權嗎?這顯然沒有期待可能性。但我們希望在直播平台上沒有音樂?還是每位直播主都只能表演古典音樂的演奏?


筆者認為強化直播平台的角色,會是一個比較可行的方向。但是否需要為直播平台(或其他網路平台)特別立法處理,則是末必。如果權利人將直播平台與該直播主一併列為被告採取訴訟行動,相信直播平台最終會在減省營運的法律成本的考量下,選擇概括地「為」諸多直播主洽商、支付公開傳輸等授權費用,或是要求直播主不得以音樂演唱作為吸引粉絲的方式;而過去17直播平台也曾因直播主過度裸露、腥膻致使平台經營者遭妨害風化等刑事案件調查,平台即對直播主採取一定的警示、下架的方式處理,亦大幅降低直播主為吸引目光而做出逾越法律的內容。

 

四、結語-「極端」經濟下的法律紅線


「同溫層」這個用語相信在網路上活動的讀者們應該都略有所感,人類傾向於與自己同性質的人在一起,網路因不受限傳統媒體「守門員」而呈現的多元內容,也讓網友可以自己選擇自己喜歡的內容,靠近、關注與自身價值相同的內容,並在同溫層中散播,成為現在網路資訊傳播的主流。然而,各種較激進的言詞也容易在同溫層中傳播,如果刻意去接觸非自己同溫層的內容時,會發現有許多自己覺得荒誕、明顯謬誤的資訊被不斷地在某個同溫層被推播。


網路直播內容愈「極端」,愈容易吸引到同質性的群眾,而直播主又會再繼續推出其認為這些群眾「應該」有興趣的內容,而由吸引關注到討好粉絲,就促成網路直播屢屢出現踩到法律紅線的爭議。這樣為增加關注不惜代價的「極端」經濟,即是我們這一代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傳統世界中的法律,在過去20年有關網際網路對於傳統法制的衝擊與洗禮下,司法實務已經告訴我們網路世界難以自外於法律的規範,其實網路直播也是一樣。


由前述網路直播異於傳統大眾媒體的特殊性加以觀察,大概很難走回頭路採取高度的管制扼殺網路直播的發展。事實上,現有的法律針對「網站」,尤其是行政管制面,本即採取相對寬鬆、開放的政策,但對於具體的網路直播內容或直播主與網友的互動,現實世界中的法律,仍然應該作為網路直播產業、直播主與網友的「紅線」。網際網路到底讓我們更開放還是更封閉,這是到現在還無法得到一個確切答案的問題,但在法律的界限之內從事網路直播活動較為安全,這個答案是很明確的。但安全之外,如何讓網路直播環境更好、更易為公眾所接受,直播平台業者會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網路直播的紅線-開放與管制(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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