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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劉承慶律師 

 

百果樹紅磚屋回來了 

 

作家黃春明老師在宜蘭火車站前的歷史建物「紅磚屋」所設立的百果樹紅磚屋藝文沙龍,今天(528日)重新開幕。看到百果樹可以走過爭議,再度成為宜蘭甚至是台灣的文化地標,相信關心本土文化發展的的朋友們都會同感欣喜。

 

百果樹之所以引起爭議而一度熄燈,其原因依據媒體報導,是因有縣議員質詢時,批評縣府免費提供紅磚屋給黃春明老師及黃大魚兒童劇團進駐經營,並每年補助新臺幣98萬元展演經費,是簽下不平等條約圖利業者。黃春明老師因而萌生退意,一度不願再經營下去。所幸在文化界各方人士奔走、打氣之下,不但縣長從善如流全力慰留黃老師與劇團,黃老師也終於回心轉意,讓百果樹續留紅磚屋。

 

文化  產業 是夥伴?還是主僕? 

 

從引發爭議到順利重新開幕,百果樹的例子相當程度反映了台灣一直以來所面臨的,觀光商業與文化促進兩者間交錯而糾纏的緊張關係。特別是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立法完成之後,文化促進與產業發展彼此之間原本應該屬於相輔相成的夥伴關係,竟然常常被扭曲為文化必須為商業、觀光服務的主從關係。文創法原欲引導由文化灌溉產業所需養分,產業回饋文化所需資源,兩者齊頭並進的設計,也往往因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未必能善用文創法所建立的機制,因而使文創法的立法意旨難以達成,甚至引發惡法批評。

 

就以百果樹來說,縣議員對於原先百果樹的委託經營模式予以質疑一事,若僅以扼殺文化發展、只會扣圖利帽子等常見的「罪名」予以指責,對於依法必須善盡監督責任的民意代表來說,也未必公允。不要忘了,當初紅磚屋是由縣府工商旅遊處所管轄,而工商旅遊處所管的就是做生意,因此在其業務範圍之內,講求將本求利並不是錯誤的想法。

 

問題在於紅磚屋作為縣級歷史建築,既然縣府基於期望紅磚屋能成為保存發揚文化前哨的理想,欲委託文化工作者進駐營運,那麼其定位顯然就不是產業發展而是文化促進了。將紅磚屋隸屬於工商旅遊處管轄,不啻陷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之文化工作者於不義。幸而據報載縣長當機立斷,決定將紅磚屋轉交文化局管理,此一決策實應予以肯定。

 

文化展演場地取得大不易 

 

藝文界另有論者認為,文創法第22條既已規定政府機關應協助文創業者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百果樹卻沒有辦法依據上述規定租得需用的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即紅磚屋),這顯示出文創法有缺失。然而此一看法對於百果樹案例事實及文創法第22條規範目的似有誤會。按文創法第22條規定:「政府機關為協助文化創意事業設置藝文創作者培育、輔助及展演場所所需公有非公用不動產,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動產管理機關得逕予出租,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相關出租方式之限制。」

 

然而,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因國有財產法第42條對於非公用財產出租規定以「標租」為原則,對於地方政府所有財產的利用亦有類似限制,為扶助文創事業發展,於是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核定」文創業者適用本條後,再由「不動產管理機關」將需用不動產「逕予出租」給文創業者(文創法第22條立法說明參照)。

 

必須要說明的是,文創法第22條所規定的「核定+逕予出租」程序之所以可以幫到文創業者,是因為依據國有財產法及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若採「標租」,因為依法須由最高投標金額者得標,所以將導致文創業者耗費大量租金或難以標得需用不動產;若採「逕予出租」則不須招標,可由管理機關自行訂約。百果樹的情況並非黃老師向縣府申請承租紅磚館遭拒,而是縣府一度以預算考量擬取消免費撥用紅磚屋及發給展演補助金。因此,本案並無文創法第22條的適用餘地,亦難以此即謂該條文立法有缺失。

 

政府應勇於依文創法第22條協助文創業者取得場地 

 

不過,從上述評論或許正可以看出藝文人士對於文創法第22條的殷切期盼。畢竟在寸土寸金的台灣,昂貴的場地取得成本,往往是文化工作者難以承受之重。因此不論是中央或地方,亦不論是文化部、縣市政府文化局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許都可以考慮勇於依據文創法第22條的規定做出「核定」,讓需用場地的文創業者都能以較為簡便的方式取得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不但活化閒置公有場地,又可獎掖文創事業,一兼二顧,何樂不為?且若點狀播種者如百果樹因而可以遍地開花,茂密文化森林的出現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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