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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工藝研究所專案成果-他人對於工藝品拍攝之照片,工藝家得否主張任何權利?

 

他人對於工藝品拍攝之照片,工藝家得否主張任何權利?

對於工藝品進行拍攝所產生的「攝影著作」,因為從事攝影創作活動的人是攝影者,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該「攝影著作」雖然含有工藝品之外觀在內,但著作權仍然是屬於攝影者的。然而,工藝品若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無論是立體的或是平面的,以相機對工藝品加以拍攝,其實也是一種「重製」行為,除非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否則,即應該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才能進行拍攝。但如果該工藝品是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物品的創作的話,即使有申請取得新型或新式樣專利,因為專利權不及於單純的照片拍攝,因此,就無法主張其他權利了。

  

工藝家如果需要對他人所拍攝工藝品的照片主張權利,則必須透過與攝影者簽約的方式處理。例如:當工藝家希望攝影者所拍攝的照片,也可以供未來工藝家出書或製作教材使用時,即可與攝影者簽約,同意攝影者進行拍攝,但攝影者同意著作財產權一半移轉予工藝家(即與工藝家共有),工藝家並得獨立行使該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無須再取得攝影者的同意,同時,攝影者同意於簽約後一定期間內提供照片一份或二份,供工藝家事後使用,或是直接約定授權工藝家得進行書籍出版或教材使用等。這樣的話,工藝家就可以安心使用他人所提供的工藝品的照片。

  

至於前述提到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部分,主要規定為第58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如果像是朱銘美術館在戶外展示的雕塑作品,因為屬於在向公眾開戶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一般遊客都可以自由拍照,這時就工藝家因為無法就拍照行為主張應取得授權,所以,當然也就很困難透過契約主張任何權利。但是,如果是在室內美術館或其他展場展示的美術著作,就沒有這個問題,工藝家是可以要求展示場所的經營者,禁止參觀者從事拍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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